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规则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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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经营权是经营权人在一定期限内占有农地、自主经营并取得收益的权利,分为农户自己经营时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业经营主体经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新《土地承包法》47条已赋予两种不动产权利以融资担保能力。然而,当前就土地经营权的性质和融资担保方式存在很大争议,在土地经营权抵押的具体规范上也出现了理论偏差,土地经营权抵押各要件也未完全明晰。为了解决实践中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难的问题,本文拟用法解释学的方法,在确定土地经营权性质及融资担保方式的基础上,就土地经营权抵押的具体规则提出自己的建议。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制度的产生原因及法律表达”,着重论述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的现实需求及现有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的表达。前者论述土地经营权的融资担保是制度回应现实的产物,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制度的产生有其深刻的现实依据。后者通过对现行政策性文件和法律法规的梳理,表明土地经营权抵押在法律中的表达较为简略、模糊,有必要对土地经营权抵押规则进一步深入讨论。第二部分,“土地经营权的性质及融资担保形式之争”,此处的讨论主体为以流转方式取得的土地经营权。该部分对土地经营权性质的各学说进行了评析,认为债权说不符合农地流转的政策导向、不利于土地经营权财产权利功能的发挥,二元观点不符合权利生成逻辑,不能单以存续期限来判断其权利性质,而将土地经营权的性质定性为物权,一方面有利于土地经营权流转及融资,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对土地经营权人提供更为周全的保护。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无论期限长短只能在融资担保方式上选取抵押。第三部分,“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制度面临的困境”,分析了土地经营权抵押所面临的理论和实践困境。在抵押规则上,农户以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面临理论困境,农业经营主体以其土地经营权抵押又设置了过高的限制条件。抵押配套措施也不完善,缺乏统一、优质的农地流转、评估平台,缺乏有效的风险分担机制,就抵押权实现环节也存在着抵押物处置方式受限的问题。第四部分,“明确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主体及抵押标的物范围”,这部分分析了土地经营权抵押的主体范围以及抵押物范围。抵押主体范围上,明确农户以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时抵押人为“户”,但应准用共有制度;抵押权人目前应为政策性金融机构,以后可逐步放开。农户以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的客体范围为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不包括地上附着物,但可通过合同设定共同抵押。第五部分,“完善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制度”,着重论述如何合理构建土地经营权抵押的具体规范。抵押成立的前置条件上,不必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农业经营主体以土地经营权抵押不必然要求承包人同意,土地经营权抵押以土地合理的评估为基础。因为土地经营权也兼具社会功能,为寻求与土地经营权财产属性间的平衡,目前土地经营权抵押应对抵押人、借款用途、抵押面积、抵押率做特殊规制。同时,在配套措施上,需借助于互联网建立跨区域统一农地流转平台,制定不同的流转操作规范,加强准入及退出管理。最后,抵押权的实现上,一般无折价拍卖形式的存在。应以强制管理作为兜底性抵押物处置方式,应允许土地经营权人自己的强制管理,强制管理应有转入拍卖、变卖程序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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