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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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世纪中叶以来,世界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掀起了促进政府透明化的改革浪潮,政府信息公开成为其中的热点和趋势。随着世界各国民主政治与法治的发展,政府信息公开制度逐渐为各国所接受。目前,已制定一般性信息公开法律的国家有美国、英国、日本、德国、瑞典、丹麦等40多个国家,另外,还有几十个国家的政府信息公开法正在制定过程中。可以说,制定信息公开法、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已经成为世界性的潮流。上世纪九十年代起以来,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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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世纪中叶以来,世界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掀起了促进政府透明化的改革浪潮,政府信息公开成为其中的热点和趋势。随着世界各国民主政治与法治的发展,政府信息公开制度逐渐为各国所接受。目前,已制定一般性信息公开法律的国家有美国、英国、日本、德国、瑞典、丹麦等40多个国家,另外,还有几十个国家的政府信息公开法正在制定过程中。可以说,制定信息公开法、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已经成为世界性的潮流。上世纪九十年代起以来,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也进入了快速发展阶段。首先出现的是以“政务公开”或“政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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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自古以来就是人们生活的最基本需要,也是社会稳定的关键所在。“居者有其屋,食者有其田”是自古以来中国人的理想世界,新中国的建立基本上解决了这一问题。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工业化和城市化打破了原有的居住环境,人们不得不面临在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冲突中作出艰难的选择。特别是在我国现阶段,经济的飞速发展,旧有的城市格局已完全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的要求,大规模的城市房屋拆迁在中国的各个城市如火如荼地进行。与此
转基因食品已经进入的人们的生活,但大多数人仍对其所知甚少,我国现存的转基因食品较少,但在许多进口的食品中都有可能含有转基因成分,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问题也逐步引起了人们的重视,转基因生物安全问题一方面是指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对生态存在的安全问题,另一方面是指利用转基因生物为原料加工生产的转基因食品安全问题。转基因技术给传统生物技术带来彻底革新和巨大效益,当人们欢欣鼓舞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要面对这项新技
现代行政法的价值目标是私权利与公权力的平衡,这种平衡的侧重点在于控制行政权力。行政契约从订立到实施的整个过程,均允许双方当事人之间平等协商、互提条件,甚至讨价还价,其实质是在“自动寻找”政府权力与公民权利的最佳“临界点”,这种利益博弈在契约中则外化为契约主体权利与义务之具体配置与设计。契约与行政法相融之伊始,行政契约整体上呈现出一种混沌与无序,无论契约种类,抑或实际应用。由此,契约主体权利与义务之
行政执法涉及范围广泛,与公民的关系十分密切,直接涉及公民的切身利益。然而,目前我国的行政执法现状不容乐观。执法人员往往只注重自己的管理功能,而忽视自己的服务功能;只注重自己的权力行使,而忽视了公民权利的保护,这导致了行政执法人员与公民之间纠纷不断、矛盾激化。因此,本文在对现实中行政执法存在的弊端分析的基础上,借鉴德国、台湾地区的行政和解契约,以及我国学者提出的行政诉讼和解、刑事和解等理论,提出在行
伴随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完善,行业组织的发展在我国正方兴未艾,因为它们不仅是市民社会的基础性力量,同时也是政府失败、市场失灵和合同失效的有效替代。或许正由于行业组织在社会转型时期承载了太多的历史使命、人们给予了太高的期望,使得行业组织变得有些性质不明、身份难辨。为了弥补法学研究的这一缺憾,为了给正在被政府侵权的行业组织和正在被行业组织侵权的相对人一个合理的解释,给他们提供相应的法律救济渠道,本文拟
本文的讨论对象是非公务员的行政公务人员。他们是相对于公务员更为庞杂的人员。他们在数量上、从事公务的重要性等方面不如公务员,但他们总体上却承担了很大一部分行政事务。公务员有公务员法规范和保障,他们没有统一的法律来规范和保障。因此,有诸多的问题需要探讨。首先,本文确定非公务员的行政公务人员的范围,根据各自所属的组织的不同,总结出五种类型,分别是行政机关中的非公务员的行政公务人员、被授权组织中的非公务员
“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应该如何解决?医疗卫生服务体制改革应该如何进行?医院该如何定位?医药分家该如何进行?这些都是现今政府及人民最关心的问题,本文针对新兴事物——医院开办医药公司,从竞争法角度试作此文,希望能对现在的医改尽一份绵薄之力。本文运用反垄断法基本理论和反不正当竞争相关理论,采用例证法、引证法、对比分析法、归纳法、演绎法以及逻辑推理等方法,对医院办医药公司现象以瑞安市为例进行了研究。本文共
医疗服务合同中的医方告知义务是患者行使知情同意权的前提,对于保障患者人权、维护医患关系和谐发展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通说认为,医方告知义务属于法定义务,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很多法官面对医方未尽告知义务引发的纠纷,往往单纯从侵权法角度出发,套用人身损害赔偿诉讼的固定模式和判断标准,忽视此类诉讼“积极的契约侵害”这一特性,使审判思路受到局限,影响了案件审理,不利于医患矛盾的调和解决。更为严重的是,不同法
现代社会以来,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医疗服务愈发广泛和深入,医患关系愈发复杂和多样,同时医疗纠纷也呈上升之趋势,这些问题需要通过完善的医事法律来加以规范。然而,至今为止,我国在医疗领域之民事立法尚不完备,尤其在医疗合同立法方面还属空白,学界之理论研究也存在诸多争议。正是因此,本文致力于对医疗合同立法所涉及的问题,包括立法的可行性和必要性问题,医疗合同的定义、分类、性质等基础问题,以及合同的主体、成立
本文的基本思路是以实践中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相关疑难问题为出发点,立足于民商事基本法理,对比考察国内外研究成果,综合运用法学方法论中的价值分析和实证分析等方法,对现实中颇有争议的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因果关系的确定、过失相抵的比率以及典型类型的责任确定等难点问题进行了论证,力求完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相关制度。全文在结构上共分为三部分,引言、正文和结论。正文分四章。第一章从传统的归责的三种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