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一种重要的公司形式,影响着国民经济的整体发展质量,研究完善有限责任公司运行中的相关法律制度,对我国经济水平的提高有着重大的意义。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是公司法应有限责任公司人数少、封闭性强的自身特色而特殊创设的,是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自由的一种限制,是法律为维护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以及老股东的利益,为稳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秩序而平衡之下的选择,若能得到合理的构架和设计,将能同时实现股权转让自由和人合性维护的双重价值目标。但是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3款对于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的规定尚属原则性与指导性的规定,过于模糊,对实践中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带来的诸多难题与争议,在现有公司法律体系之下缺乏规则性的指导,这使得股东优先购买权之诉日益增多,并且伴随着问题复杂化的趋势。因此本文将努力尝试结合着目前已发生的涉及股东优先购买权的真实案例,对《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3款的规定加以细致的分析和研究,以期为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出一些设想。本文共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大部分,正文由四个章节构成。在第一章,文章先进行了优先购买权制度的概述,作为下文重点部分论述的基础。首先在第一节通过对优先购买权概念的界定概括出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涵义及要素。接着在第二节中重点探讨了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性质,认为其属于一种形成权、期待权,并兼具财产权与身份权的双重性质。最后在第三节分析了法律设置优先购买权制度的法理基础,认为该制度存在的根源在于其是公司法针对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性质而为其量身所设的,并且在偏重维护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与秩序稳定的同时实现了各方主体的利益平衡。第二章,主要分析了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主体问题。第一节中,通过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列举介绍了几个不同国家(地区)公司法对于股东优先购买权主体范围的规定,为之后的探讨与借鉴奠定基础。第二节中,分析了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3款对于股东优先购买权主体的规定,认为法条中规定的“其他股东”是指除转让股东之外的公司所有其他股东在内,既包括异议股东,也包括同意转让的股东。第三节在总结上述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扩展股东优先购买权行使主体的范围至公司以及其他股东指定的受让人的立法建议。第三章,是本文的重点章,结合若干相关案例探讨了几个股东优先购买权在行使中的难点问题。第一节是关于股东优先购买权行使的前提条件问题,强调了行使股东优先购买权必须有股东对外转让股权这一情形的发生。第二节探讨了股东优先购买权行使的限制条件——“同等条件”,提出了“同等条件”的认定标准及内容,认为以相对同等说作为认定标准较之绝对同等说更为合理,并且“同等条件”的内容应是多样化的,不仅仅包含价格条件,同时也应把付款方式、履行期限、数量条件以及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利益允诺或者其他业务关系等因素考虑在内。第三节针对我国公司法存在的立法空缺,提出有必要为股东优先购买权设置一个行使期限以防优先购买权人滥用权利,期限的长短以不超过一个月为宜。第四节探讨了优先购买权人沉默回应的效力问题,认为沉默不具有意思表示的效力,不视为优先购买权的放弃。第四章,论述了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法律保护问题。分别阐述了侵犯股东优先购买权的主要表现形式、侵犯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以及股东优先购买权在受到侵犯时应如何救济的问题。第一节列举了两种侵权表现形式,包括转让股东不履行通知义务以及通过订立“阴阳合同”规避优先购买权的行使两种情形。第二节通过辨析不同学说的观点,总结出侵犯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合同,在第三人恶意时为无效以及在第三人善意时为有效的观点。第三节中,区分不同情形提出了关于权利救济的一些设想,认为当转让股东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时,优先购买权人可以申请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当转让股东单独侵权时,若合同尚未履行,优先购买权人可以直接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来形成对抗,若合同已履行完毕,优先购买权人则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股权转让合同或者请求转让股东与第三买受人给予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