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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纯正权是张俊浩教授在其主编的教材《民法学原理》一书中提出的概念,他认为精神纯正权是儿童善良操行和作风的养成权,即在操行作风养成中不受不当教唆的人格权。张俊浩教授基于人格权体系提出这一权利类型,对其论述寥寥数语,影响力很小,学界也甚少关注。在理论上,是一种标新立异的权利类型,但本质上,此权利是一个权利束,将一些已被中外学者深入研究过的、应受法律关注的利益囊括于这一权利集合之下。儿童精神纯正权作为一种专属于儿童的权利,以儿童为保护对象,以儿童的精神纯正利益为保护客体。在不当侵扰充斥的现代社会,有必要将法律的保护之手伸向儿童的身心健康发展领域。另外,儿童精神纯正权是专属于儿童的人权,《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作为儿童权利领域的国际人权文件,虽然没有明文载入这一权利,但儿童精神纯正权的权利内容已被毋庸置疑地囊括其中。公约为缔约国创设了一些列的义务,要求其采取立法、司法、行政等措施来促进儿童权利实现,并建立了缔约国报告定期审议制度监督其实施。文章结合我国履约报告,总结我国在儿童精神纯正权保护领域的现状,在此基础上,借鉴某些国家的先进制度,初步提出相关完善建议,既是为使我国更好的履行《儿童权利公约》项下义务,也是为了更好的保护我们的未来—儿童。本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从精神纯正权的内容和意义出发,讨论了其作为民事权利、尊严性人格权是人格权体系开放性的产物和专属于儿童的人权。紧接着分析了精神纯正权的权利主体、保护客体和责任主体,并列举了儿童精神纯正权的侵权样态,分为家庭、学校中的暴力侵害和社会中的色情传播。最后指出基于对儿童精神纯正权侵害的普遍性和巨大的危害性,精神纯正权理论有研究的必要性。第二部分力图在《儿童权利公约》及其《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的条文和儿童生存与发展原则中寻找儿童精神纯正权的国际法依据。第三部分根据公约体例,结合我国履约报告,从立法措施、司法措施和行政措施三个方面分析了我国保护儿童精神纯正权的现状。第四部分是对国外一些国家与儿童精神纯正权相关的一般性立法、综合性立法以及特殊领域儿童权利保护制度的介绍。在对我国儿童精神纯正权保护现状以及国外先进保护制度了解的基础上,文章的第五部分,试图找到立法有待完善之处,并提出初步建议。首先,基于色情传播肆虐、恶性儿童虐待事件频发的现状,建议在刑事立法中加强对儿童精神纯正利益的关注,具体有两点粗糙的建议。一是在网络色情犯罪中引入资格刑,二是使家庭暴力行为犯罪化。其次,建议加强儿童综合性专门立法的可操作性,具体来说,通过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条文,明确对间接家庭暴力下儿童的保护,另外该法操作性的增强需要程序法的参与,鉴于某些犯罪行为对儿童精神纯正权的侵害,建议允许儿童受害人对此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其精神损失。再次,建议加强特殊领域儿童权利保护专门立法的步伐,尤其是在网络色情传播方面。最后,建议设立专门儿童保护行政机构。鉴于其难度大,比较可行的方式是在具有执法权的行政保护机构中设立儿童权利保护的专职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