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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问题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人民法院改革若干意见》以及十九大报告均明确提出了应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将稳步推进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加快推进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建设,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的权益,让人民群众能够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将对话理论引入民事诉讼中,提出对话视域下的民事个案公正评价标准,通过一个共同对话平台的搭建,检验、促进社会的有机统一与整合,克服法官独白式裁判的传统、保障对话参与者在程序空间享有平等地位、自由表达意见,使法院裁判从法官独白走向法官、当事人和社会大众的多方合意。达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统一,审判效果与效益的统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司法裁判凝结法官智慧、办案技巧和裁判方法,然而,由于对法院裁判评价标准的个性化,导致对裁判结果的认同各异。对民事个案公正评价标准的研究,是确保司法正义的客观需要,是指导审判实践的必然要求,是保障司法改革的客观要求。除引言和结语外,全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民事个案公正评价标准的意义分析。首先提出民事个案公正评价标准的概念,并给予明确界定,梳理其内在含义。其次,论述民事个案公正评价标准特征,对不同评价标准进行分类考量,将对话理论引入民事个案公正评价领域。第二部分是民事个案公正评价标准的域外考察。考察了域外民事个案公正评价标准的实际运行情况,英美法系国家确立程序正义的公正标准,大陆法系国家确立实体正义的公正标准,分别对英、美、德、日四国的具体制度进行比较借鉴,认为对话在上述国家的审前准备程序、当事人收集证据的措施和手段、法官心证公开、提升当事人对话地位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值得我国借鉴。随着国际社会的发展,两大法系国家的评价标准趋同,但总体而言对诉讼主体间的对话因素这是不够,因而需要立足我国对话式民事个案公正评价机制,进行认真思考并适时调整、修改和完善国内立法。第三部分是我国民事个案公正评价标准的现状分析。阐述了我国现阶段民事个案评价标准的运行现状,分析其实践中存在一些困境亟待突破:目前对我国的民事个案公正评价标准界定不明;当事人对案件具体裁判结果缺乏认同感;评价标准不仅因人、因时、因地而具有多变性;传统的诉审理念使诉审地位不平等;立法所关注的一般正义在遭遇个案问题时也存在缺失;此外还存在程序不健全、司法礼仪不规范等问题的存在。第四部分是我国民事个案公正评价标准的完善。首先,分析论证话式个案公正评价标准,体现平等、自由、理性和自治价值取向,以及提升程序效益、增强裁判透明、平衡“两权”关系、防止裁判异化和达至实质正义具有显著功效。其次,提出对话式个案公正评价标准之路径,从如何更好地促进法官正确行使职权,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视角出发,诉讼主体间对话需要着力解决现有制度中探寻对话空间、通过程序设置克服法官独白式裁判的传统、保障对话参与者在程序空间享有平等地位、自由表达意见,并从确立对话裁判理念、完善对话立法,健全对话程序等,使法院裁判从法官独白走向法官、当事人和社会大众的多方合意,消除复数主体间的认识误区,使其相信在该程序下作出的结论是公正的、可接受的。它既超越了“职权干预型”的单向进路,又克服将诉讼程序引向竞技,使程序蜕化为一场策略性争斗的“当事人主导型”诉讼构造,确保达至当事人乃至于社会公众可接受的裁判结果,平和地化解纷争之诉讼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