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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和《物权法》均明文规定:对于土地等不动产予以征收的直接法律依据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基于此,合法的征收行为必须具有“公共利益的目的”方能进行。不动产征收制度的首要问题便是如何界定“公共利益”,因为只有对“公共利益是什么”这一根本性的问题有了明确具体的认识,社会各方均达成一致,才有可能依据此认识做出符合法律基本价值的裁判,才有可能使征收行为合法化、合理化。然而,遗憾的是,学术界和实务界对此问题争议颇大,难以达成完全一致的看法。更有甚者,对此问题冠以“罗生门”之类的称谓,以为这一问题是无法彻底解决的。但是,如若事情真的如此,那么学界对该问题的研究对于指导司法实务而言是没有多大意义的,因其没有具体可供执行和操作的标准。本文试图以比较法为切入点,对两大法系较有代表性国家的不动产征收制度做一历史考察和制度分析,通过分析和比较,取其精华而去其糟粕,以期达到“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之效果。本文共分五个部分,全文约三万余字。引言部分主要简要介绍本文选题之缘由、文章撰写的理论意义以及现实意义,还有关于这一论题目前国内外的研究现状。通过对既有资料的整理与梳理,提炼出本文的基本脉络,进而为下文的顺利推进做出铺垫。正文第一部分是关于不动产征收制度的基本理论问题。内容主要包括公共利益的哲学维度、利益范畴之实质内核与特点以及公共利益的概念界定等问题。在哲学领域,公共利益是在自由主义与功利主义、个人主义与社群主义的不断交锋和思想碰撞的基础上逐步走向成熟并形成体系化、理论化的。在学界,关于利益的学说林林总总,然其内核特质均趋于一致,即矛盾性、冲突性、协调性。由于利益范畴本身具有“开放性”与“主体性”,因而界定起来难免存在障碍。正文第二部分主要涉及对两大法系不动产征收制度的理论考察和制度分析。文章从不动产公益征收制度的起源入手,分别从罗马法和自然法的角度予以阐释,进而展现了不动产征收制度的价值起源以及理论依凭。本文认为,欲研究不动产征收制度的价值,必须将其置入特定之历史环境与特定之文化环境中才有意义。因此,文章分别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代表国家的征收制度做了深入的分析与比较。大陆法系主要选取德国和日本,并考察该制度得以存在的文化基础和历史因素;英美法系主要分析了美国关于不动产征收制度的一系列颇具里程碑意义的相关判例。最后,对这一制度从补偿原则、公共利益的认定以及补偿内容等方面做了较为直观的图表分析。正文第三部分是对我国不动产公益征收制度的基本评析以及针对相应问题所提出的应对措施。根据我国现行之立法来看,由于对公共利益的内涵与外延均没有较为明确之界说,再加之对是否构成“公共利益”的认定基本上由行政机关主导,司法机关在此过程中很难作出完全中立的裁判,因此导致了诸多不动产征收行为实际上并非是“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文章针对上述问题作出了较为深刻的分析和论证,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与措施。结论部分乃是对全文的系统总结和归纳,并在此基础之上提出如何构建我国的不动产征收制度。任何一项研究都是在总结前人成果的基础之上,并对现有的资料进行整合而成的。本文亦不例外,经过对两大法系基本制度的梳理与分析,使其利弊逐一展现出来。我国欲使这一制度更趋法治化与系统化,必择其优点,使之与我国现有制度的合理之处结合起来,为我所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