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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战争后,美国高等教育进入了全新的发展时期,美国大学开始借鉴德国大学的发展模式,重视教学与科研的结合,重视大学教授在学术领域中的重要作用,相继诞生了康奈尔、斯坦福、芝加哥等为代表的现代大学。随着大学与社会的联系日益加强,工商界人士成为大学董事会的主要成员,科学与财富、学术与利益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解聘教师事件的频繁发生使教授的职业安全受到严重威胁,学术权利无从保障。19世纪末20世纪初,为保障大学教授为主要代表的学术职业群体的经济、职业安全,以美国大学教授联合会、美国教师协会等为代表的民间团体为此进行了不懈努力,创立了教授终身聘任制、解聘教师正当程序制度、教师工会与集体谈判制度,很长一段时期内,大学教师的职业安全是美国大学教授学术权利的重要内容。二战后,联邦法院和地方法院审理的案例中,涉及大学教授学术权利的案件越来越多。这些案例不仅仅涉及到大学教授的职业安全,更多的是涉及教授的表达自由权,因为表达自由权是实现职业安全的前提和基础,因此保障表达自由权对于教授学术权利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联邦法院通过援引宪法第一修正案、第十四修正案并对其进行解释,最终在1957年的史威兹诉新罕布什尔州(Sweezy v. New Hampshire)一案中通过维护教授合法的表达自由,确立了学术自由受宪法保障的地位。20世纪90年代,维尔辛(Marie E. Wirsing)案与爱德华斯(Dilawar M. Edwards)案体现了学者个体的学术表达权与大学自治权的对撞,2006年塞罗巴斯(Ceballos v. Garcetti)案提出了公立大学教授基于公务职责发表言论是否受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问题。美国反恐法的出台给大学教授的隐私权、发表自由权及学术研究自由造成冲击,网络信息的普及也带来了信息时代的基本权利保障新难题。所以,美国大学教授的学术权利保障是一个不断斗争与发展的过程。通过研究梳理关于美国学术自由的资料发现,国内外对于学术自由的研究多集中于将学术自由进行的综合性研究,即对于教师个体的学术自由、大学自治及学生的学习自由等,而没有单独将某一主体的学术权利进行探讨。本文将在借鉴现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美国大学教授的学术权利从职业安全保障和学术表达自由两方面进行探讨,结合宪法保障与制度性保障,希望能有所创新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