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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技术进步和手机深入生活,“垃圾短信”已成为困扰中国用户并影响全社会的严重问题。“垃圾短信”不仅对公民生活安宁和其他权利造成损害,更成为不当竞争、传递不良信息以及违法犯罪的平台,其已经对我国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法律制度和实践、价值观和道德观等造成不良影响和冲击。目前对“垃圾短信”治理的研究有一定的局限性并鲜有宏观性研究。本文认为应当站在宏观高度,通过对中国整体“垃圾短信”法律治理的考察与反思去把握这一问题。对此,本文正是利用法经济学、法社会学和比较方法,从宏观角度探索中国“垃圾短信”法律治理及其综合机制的模式和措施,来尝试探索中国法律的整体性反应,从而长期根本有效地治理这一问题。“垃圾短信”给中国带来的社会问题是首先被考察的问题。首先“垃圾短信”给中国现代社会经济造成了不小的负面影响;其次在生活安宁、文化道德和价值观培育上,“垃圾短信”对中国现代社会人产生了影响;再次在制度和实践两个层面,“垃圾短信”对中国法律产生了冲击。基于上述分析,中国“垃圾短信”法律治理的必要性进而被论述。通过分析得出,“垃圾短信”法律治理相较于其他社会治理方式,在权威性、普适性、统一性和规范性上有其自身的优势。在中国经济和社会转型中产生的现实需求上,中国社会治理要求针对“垃圾短信”的法律治理。“垃圾短信”法律治理也是中国适应信息化的要求。在对中国“垃圾短信”法律治理的现状进行考察,并对其进行现实和理论层面的反思中,首先对中国“垃圾短信”法律治理的现实制度架构进行梳理,揭示了其中的松散性和弱针对性;在宏观维度的主客观统计指标和微观维度的各具体方面上,本文揭示了中国目前治理现实效果的低水平状态。在此基础上,本文对上述法律治理现状及其效果进行反思,认为中国“垃圾短信”法律治理的现状中存在的诸多市场方面和法律方面困境,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中国对这一问题的法律治理。最后,在前述各项基础上,本文针对上述问题及困境提出建构中国“垃圾短信”法律治理综合机制的构想、模式和建议。第一,此处阐述这一机制的基本原则及其指导性地位和基础性作用。其包括了尊重观念、社会秩序观念和社会自治观念。第二,此处进而阐述中国“垃圾短信”法律治理综合机制的制度建构。在制度建构中,“垃圾短信”法律治理综合机制主要包括了“垃圾短信”发送主体法律治理机制、中介主体法律治理机制、行政监管机制、权利救济机制和预防机制五个方面的制度建构。其贯穿了法律实施的整个过程与社会层面上的社会治理和社会观念的提升。“垃圾短信”发送主体法律治理机制应当明确“垃圾短信”的定义和加入退出机制,并确定主体相应权利、义务和责任。“垃圾短信”中介主体法律治理机制应当确定中介主体的义务,特别是运营商的企业和社会责任。“垃圾短信”行政监管机制应当明确行政主体及其权利义务,以及相对人违法应承担的责任。“垃圾短信”权利救济机制应当完善相关诉讼制度和实体权利。“垃圾短信”预防机制主要包括行业自律、电信业的进一步改革和社会观念的提升。通过对“垃圾短信”给中国带来的社会问题、“垃圾短信”法律治理的必要性和对中国“垃圾短信”法律治理现状的考察与反思的研究,本文尝试提出建构中国“垃圾短信”法律治理综合机制的模式、路径及其具体建议,从而试图多维度并举地长效解决“垃圾短信”这一严重社会问题。本文主张建构的中国“垃圾短信”法律治理综合机制及其内部五个机制,不仅应从静态法的形式和效果及动态法的实施进行完善,更应从社会治理层面的法治和社会自治,以及社会观念层面其基本原则的尊重、秩序和自治等的社会意识的提升,来产生法律治理“垃圾短信”的内在动力和基础性资源,从而达到法律治理的长期效果,并根本上遏制“垃圾短信”的蔓延。在中国“垃圾短信”法律治理综合机制及其内部五个机制的建构和发挥作用的过程中,只有既注重法律制度完善,又重视社会治理和社会观念提升,其才能长期发挥作用并根治“垃圾短信”问题,从而更好地构建和谐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