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单位犯罪是相对于自然人犯罪的一个范畴,是在法人犯罪的概念的基础之上结合我国的国情而被提出。1987年我国《海关法》首次确认单位的犯罪主体地位,开我国单位犯罪刑事立法之先河。之后,1997年新刑法典全面规定单位犯罪。随着立法的全面承认,关于单位的犯罪主体资格理论纷争也暂时偃旗息鼓。因此单位犯罪从某种意义上说是立法的价值选择问题,并不是传统刑法理论逻辑推演的必然结论,既然如此站在肯定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立场上研究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根据以及如何处罚的问题更有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司法实践中,对如何处理单位有关人员集体实施的危害行为存在较大争议,刑事司法解释的态度并不明确。与此对应,刑法理论界也存在单位成员刑事责任肯定论与否定论两种不同的主张。由此看出,在单位刑事责任与单位有关人员刑事责任的关系问题上,即单位刑事责任对单位成员刑事责任有无影响这一问题上,我国立法和理论上的态度显然是暧昧不清的。追根溯源,在于立法者与学者对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基础理论问题的认识还存在较大分歧。鉴于此,重新审视单位犯罪中单位有关人员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理顺犯罪单位与犯罪单位成员之间的罪责关系,对完善单位犯罪立法与单位犯罪理论体系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在重新审视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理论根据的基础之上,提出单位有关人员承担刑事责任的合理依据,从而对立法和理论上的诸多困惑进行合理的解释。本文由绪论、正文和结论三部分组成,其中正文部分又分为四章。绪论部分:从分析如何处理单位有关人员集体实施的危害行为这一在司法实践和刑法理论中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入手,认为产生分歧的根源就在于对单位犯罪中单位成员承担刑事责任的理论根据存在不同的认识,并认为重新审视单位有关人员承担刑事责任的理论根据,理顺犯罪单位与犯罪单位有关人员之间的罪责关系对解决上述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正文部分:第一章从对(法人)单位犯罪刑事责任比较研究入手,认为由于我国单位犯罪立法的特殊性决定了我国现有单位犯罪刑事责任根据理论研究的意义在于解释立法,通过考察我国单位犯罪的立法进程及立法现状来探讨我国单位犯罪和单位处罚制度设立的目的和精神之所在,这是值得提倡的。第二章从对我国单位犯罪刑事责任根据理论的探讨入手,认为现有理论未能完成解释现行立法合理性与有效性的使命。第三章立足于我国现行立法,探讨我国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立法精神之所在,提出无论是单位犯罪还是非单位犯罪,单位有关人员承担刑事责任的唯一根据就是个人的行为符合犯罪构成而非其他,单位只是基于刑事政策上的需要承担补充刑事责任而非其他。进而认为对单位相关成员集体实施的危害行为按自然人犯罪处理是合理的。第四章应用上述结论说明单罚制存在的合理性和双罚制中区别原则存在的不合理性。结论部分:概述单位犯罪中单位与单位有关人员承担刑事责任的理论根据,并强调本文的研究宗旨在于为解决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理论与实践中的诸多难题提供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