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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法》(以下简称《航运法》)的制定提供理论支撑这一主题,以在系统理论研究基础上为建立科学的航运市场经济法律制度提供一套理性的和可操作的法律规则为目标,本课题以微观经济学、法理学、法律经济学、行政法学和经济法学的基础理论作为指导,立足于我国航运市场经济的现实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航运市场经济对法律的内在需求,充分运用经济法理论研究的成果,借鉴欧盟和美国航运法理论研究的成果和先进的立法例,以马克思主义的法学研究方法为指导,遵循整体性原则、互联性原则、有序性原则和动态性原则的系统研究方法,以及适合性与移植性、实证性与假设性相结合的研究方法,航运法的系统基础理论和航运法的主要制度作了系统、全面和比较深入的研究,并提出了各种制度下《航运法》的具体立法建议。本文共有七部分组成,包括:第一部分为引言,内容包括本课题的研究目的及意义。第二部分为航运法基础理论,介绍和分析了我国航运市场概况,运用经济法理论研究的成果,结合目前学界关于航运法部门属性的不同观点,针对航运市场经济的特殊性,得出本文所持有关航运法概念的观点,即航运法是国家及其政府干预航运市场特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第三部分为研究航运法调整对象的意义,该部分将传统理论与航运法研究的特殊性结合起来,通过分析航运法调整对象的研究将有利于对航运法部门属性的界定、有利于对航运法概念的确定及对航运法调整对象的研究是健全航运法律体系的基础工作的阐释,凸显航运法调整对象研究的重大意义。第四部分通过对航运法立法例的阐述及对确定航运法调整对象应当遵循的原则和方法论的分析得出,我国航运法的调整对象应当调整的是国家及政府在对航运市场准入、航运市场秩序管理及对航运市场宏观调控进行规制的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第五部分,介绍了美国与欧盟航运先进国家的航运法的调整对象的基本内容,分析了这些航运国家和地区在航运立法方面注重的利益,为我国航运法的研究提供一定的借鉴价值。第六部分为我国未来制定《航运法》时应当调整的社会关系。该部分主要是针对航运市场准入制度、航运市场竞争制度、对航运市场的宏观调控及涉港澳及涉台航运管理关系提出一些可行性建议,以便能够更好地为未来《航运法》的有效实施尽点绵薄之力。第七部分为结论,总结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