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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诈骗罪的基本构造中,关键环节是被骗人自愿“处分财产”,包括客观处分行为与主观处分意识,其中处分意识是诈骗罪研究领域的核心和难点。本文主要研究诈骗罪中被骗人的处分意识,具体包括处分意识的含义、构造、必要性以及具体内容。处分意识的含义可以归结为处分人对处分对象及其占有状态改变的认识。处分意识的构造应当围绕诈骗罪的本质来展开,其形成应当基于正常的意识能力、因受欺骗而产生或维持的错误认识、处分财产的权限以及内在的自由意志。关于处分意识必要性的争议,理论上有必要说、不要说和折衷说三种观点。必要说主张认定诈骗罪必需处分意识,被骗人处分财产应当是主观意识与客观行为的统一,并且主张该说有利于准确划分诈骗罪与盗窃罪的界限。处分意识不要说主张认定诈骗罪无需处分意识,被骗人存在客观上的转移占有行为即可,并且主张诈骗罪和盗窃罪之区分可以以无意识的处分行为作为标准,足以达成准确分辨两罪的目的。折衷说认为,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被骗人实施了不作为的财产转移行为,或者处分对象为财产性利益时,处分行为的成立不要求具有处分意识。在一些骗盗交织的案件中,被骗人往往对于财产的转移并不知情,缺乏处分意识。对此类案件定性,需要明确被骗人的处分意识对于诈骗罪的成立究竟必要与否。按照我国通说即处分意识必要说,上述情形无法构成诈骗罪。然而此类行为从外观上看的确非常接近于诈骗,社会公众基于朴素的法感情往往判断应当成立诈骗罪,司法实践中通常也会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由此可见,处分意识必要说的传统地位当前遭受了一定的冲击和动摇。本文提倡坚持处分意识必要说,无论处分对象是财物还是财产性利益,被骗人的处分意识是认定诈骗罪不可或缺的条件。对此可从理论层面和实践层面找寻根据。首先,必要说更符合诈骗罪的逻辑和本质。在诈骗罪构造中,“处分财产”实质是将财产转移占有,类比于占有,也应当遵循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由主观处分意识与客观处分行为共同构成。其次,必要说更有利于准确分辨诈骗罪与盗窃罪,尤其是涉及盗窃罪间接正犯时更是如此。德日刑法中盗窃罪对象不含财产性利益,如果坚持处分意识必要说,在以欺诈手段获取财产性利益的场合,若被骗人无处分意识,则盗窃罪与诈骗罪均无法成立。而我国刑法中财产性利益属于盗窃罪的对象,上述情形可定性为盗窃罪,不会导致处罚漏洞,因此必要说应当得到支持。在坚持必要说的前提下,诈骗罪能否成立,往往取决于被骗人的处分意识是否存在,而对处分意识内容的不同阐释会直接影响到对处分意识有无的判定。对此,有严格的处分意识说与缓和的处分意识说之分。严格说认为,处分意识要求被骗人不仅对移转财产的外形有认识,还要认识到财物的数量、价值、种类等要素或财产性利益的移转结果。缓和说认为,处分意识只要求被骗人对移转财产的外形有认识,至于财物的数量、价格、种类等要素或者财产性利益的转移后果,并不要求被骗人达成周全、确切的认识。本文指出,严格说关于处分意识内容认定的逻辑是不合理的,不仅会造成诈骗罪的处罚范围不当缩减,而且背离了诈骗罪的本质。缓和说关于处分意识内容认定的逻辑相对来讲更为合理,合乎诈骗罪的本质,且有望实现诈骗罪处罚范围的合理限定。但如果采取过度松弛的标准界定处分意识的内容,则会导致处分意识的成立门槛过低,从而也会造成诈骗罪打击范围的不当扩张。从诈骗罪的本质出发,缓和说是相对合理的立场,在此基础上,只有选择合适的缓和程度,对处分意识的内容作出适度的限制,才能真正找到诈骗罪与其他财产犯罪在处罚范围上的平衡点。本文在分析处分意识的内容时,考虑到处分财物和处分财产性利益对处分人的主观认识有不同的要求,故而将处分对象分为财物和财产性利益分别进行讨论。关于财物的处分意识,其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交付财物的外观的认识,二是对财物具体内容的认识。对财物交付外观的认识取决于向他人交付财物的客观行为所蕴含的要素,并与之一一相应,包括具体的占有意思、对占有转移的认识以及对相对人的认识。对财物具体内容的认识,是在处分人清楚认识到财物交付外观的基础上,进一层探求处分人对财物的种类、数量、重量、价值等具体要素是否须有精确认识,对此主要是从不同情形的误认对处分意识认定的影响这一角度进行分析,从而推出结论。处分意识的内容包含对财物的种类以及“有封闭独立包装”财物的数量或重量的认识,不包含对财物的价值以及“无封闭独立包装”财物的数量或重量的认识。关于财产性利益的处分意识,其内容包括对自己享有财产性利益的认识以及对财产性利益转移的认识。如果被骗人明确表示放弃债权或免除债务,则理应具有对财产性利益移转的认识。如果被骗人没有直接的放弃债权或免除债务的意识,只是容许暂缓行使债权,那么被骗人是否认识到财产性利益的移转可以从其是否抛弃债权的当场实现可能性这一角度来推定。近年来利用信息网络使被害人在不知情状态下转移财产性利益的案件,往往同时采取欺骗手段和窃取手段,因此定性问题争议较大。本文以司法实践中的热点案件为例,针对被害人是否存在移转财产性利益的处分意识进行剖析,从而明确此类行为的定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