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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民主选举是靠政府从上至下强势主导推动的,如果没有乡镇政府的介入,农村基层民主选举将会无法推进。但法律制度的缺陷造成了乡镇政府的近乎全能的角色,使得乡镇政府全面介入选举成为可能;压力型体制造成了乡镇政府介入选举的冲动欲罢不能,在实际的选举过程中存在过度介入、不当干预的情况。同时,村委会选举也是一个自下而上的推进过程,随着村民自治的不断发展,村民的民主意识不断提高,乡镇政府已经不会也不可能直接操纵或过度干预选举。处在两难境地中的乡镇政府对村委会选举既不能直接干预,又不能完全放开,致使乡镇政府的行为呈现出两面性。在现有条件下,村级民主选举中乡镇政府如何把握介入的正当性和适度性,既保证村委会选举的有序开展又不侵犯村民的民主权利,是摆在理论研究者和实践工作者面前的重要问题。
在本文的研究中,笔者以赤松镇第八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为个案,通过对村委会选举实际运作过程的考察,发现赤松镇第八届村民委员会选举结果较为理想、选举过程基本有序、村民民主意识明显增强,但同时存在选民参选动机私利化、个别镇干部不当履职、宣传工作不够充分等不足。镇政府在选举过程中,一方面积极作为,放权给村民,依法指导村委会选举,扮演了“选举制度的提供者”、“选举过程的组织者”、“选举工作的指导者”、“选举运作的监督者”的角色,重点把握选举的程序公正,营造公开、公平的竞争氛围和选举环境,推动选举工作平稳有序的开展。但也表现出了一定的“理性人”角色,选择了一些消极不作为的行为。村委会选举中各种力量、乡镇政府的选举认知及村庄的具体选举情况是影响乡镇政府在村委会选举中介入方式、介入程度、介入时机的重要因素。
笔者认为,在村级民主选举中,乡镇政府角色的转变是民主化进程中各方力量对比关系不断变化的结果。在村委会选举的各种力量博弈过程中,乡镇政府立足于自身实际,不断进行调适,在上级政府自上而下的行政命令和村民自下而上“软磨硬顶”的“夹缝”当中寻找一个平衡点。无论是以往近乎全能的“立法者”、“执法者”、“监督者”角色或“组织者”、“指导者”、“监督者”的角色,还是如今“选举制度的提供者”、“选举过程的组织者”、“选举工作的指导者”、“选举运作的监督者”的角色,莫不如此。乡镇政府在村委会选举过程中的介入必须要把握介入行为的合法性、公正性、适度性和主动性,保证村委会选举的顺利进行,畅通村民参与的渠道,教会村民正确的参与方式和正确的参与行为,逐步培育和提高村民的民主意识、权利意识和法制观念,从而推进农村民主选举和农村基层民主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