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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食品安全事故屡屡发生,从最开始的“毒瓜子”、“瘦肉精”到“金华敌敌畏火腿”、“陈化粮”“红心咸鸭蛋”再到三鹿的“三聚氰胺毒奶粉”、“地沟油”,人们对食品安全的恐慌从未间断。食品安全问题屡禁不止,不仅体现出企业社会责任的缺失,暴露了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方面存在严重问题,更反映出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严重缺失,消费者无法及时从企业获得充分有效赔偿的尴尬呼唤着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建立。本文试图论证构建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从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之后受害消费者无法通过现有法律救济机制充分获得赔偿这一现实出发,针对“肇事者原则”不能激励企业规避风险和传统“二元制责任体制”不能实现侵权补偿功能的客观现实,提出建立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的必要性,并从市场、法律和技术角度三个方面对其可行性进行论证,希望能对食品安全领域受害者合法权益的保障提供有益立法建议。首先,文章序言从三鹿奶粉破产零赔偿案件引出问题——食品安全受害消费者无法通过正当司法程序真正获得赔偿。对这一问题简单分析其原因,提出建立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解决这一问题的立法建议。其次,文章第一部分阐述了建立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的理论基础。主要从公共强制理论、保险市场失灵、公共利益优先、合同不完备以及法律不完备五个方面进行阐述,说明政府监管的必要性,对强制责任保险进行理论奠基,论证其合理性。再次,文章第二部分论证在我国建立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的必要性,主要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传统责任体系的缺陷和侵权法功能实现的客观需要方面来论述我国建立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的现实需要。最后,文章第三部分论证我国建立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的可行性。从市场供给和需求、法律制度环境和技术角度分析在我国建立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具有现实的可能性和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