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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就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的保障进行了初步论证。在论文第一部分,主要是探讨宪法与宪政的一般关系,指出宪法是静态的文本,而宪政则是动态的过程。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则是宪法的生命。宪法是静态的宪政,宪政是动态的宪法。宪法的内容直接决定宪政的内容,立宪的目的就是宪政的目的;没有宪法就谈不上宪政,而离开了宪政,宪法则成了一纸空文。这就是说,宪法所规定的内容就是事实上所实行的宪政,而事实上所实行的宪政就是宪法所规定的内容:也就是说,宪法是宪政的法律的表现。而宪政是宪法的实质的内容。宪法主要是调整国家与公民的基本关系,这就涉及到国家的公权力与公民的私权利之间的关系问题,从而过渡到论文的第二部分,即权力与权利的一般关系上来。论文指出,权力来源于权利,为保护权利而生,权利优位于权力。在二者相互联系的同时,权利与权力又有着不同。本文主要指出了四点不同之处。第一,权利的主体是不特定的,而权力的主体是特定的。第二,权利的内容比权力的内容广泛。第三,权利可以放弃,权力不能放弃。第四,权力和权利是相互冲突和消长的关系。
宪政的核心问题是保障公民的权利而制约国家的权力。从而进入到论文的第三部分,即宪政的本质。在这一部分,笔者指出,宪法与宪政共同处理的核心问题是公民的权利与国家的权力。这也是宪政的本质所在,既保障公民的权利和加强对国家公权力的控制和制约。接着就该如何实现宪政,详细地指出应该如何在保障公民的权利方面着手。在这一部分里,论文主要认为,应该首先是强化公民的权利意识,并简要回顾了百年中国民权意识觉醒的历史。接着是国家必须使宪法司法化。指出实现宪政自然需要很多条件,但是其中一个很重要的是司法保障。宪法没有司法保障不可能转化为宪政。并论证指出以下三个理由:宪法作为法律在法院适用应该是自然之理;公民基本权利作为权利获得司法救济应是自然之理;公民的基本权利、基本人权是宪政和法治的核心。这是论文第四部分。第五部分则是讨论了应该如何制约国家的公权力。本文从三个方面来设计,首先论述权力对权力的制约。指出这一机制的核心是分权,并使不同权力机构之间形成一种监督与被监督或相互监督的关系。接着论述了伦理道德对权力的制约。指出这一机制的涵义是通过学习和教育的方法使社会或统治阶级对政府官员的要求内化为他们的道德信念,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培养他们勤政廉政为统治利益或公共利益服务的意识和品质,使他们能够自觉地以内心的道德力量抵制外在的不良诱惑,自觉地严格地要求自己,行使好手中的权力。最后论述了权利对权力的制约机制。指出它的涵义在于,在正确理解权利与权力的关系的基础上,恰当地配置权利,以使它能够起到一种限制、阻遏权力之滥用的作用。在此基础上论文简要探讨论了三者之间的关系。民主原则表明,以权利制约权力这一机制具有正当性的基础。这一机制不仅充分体现了制约权力的根本目的,而且弥补了其他两种机制的缺限。无论是以权力制约权力,还是以道德制约权力,如果脱离民主的性质,那只是为了维护统治者一已利益而采取的策略。这两种机制都属于统治体系的内部监督。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机制意在使公共权力内部的机构和官员实行相互的监督与制约,以道德制约权力的机制在于培养官员的自我监督和自我制约的能力。而以权利制约权力这一机制所要建立的是被治者对于统治者的监督。这是一种体现民主性质、与公民的民主地位相称的监督与制约。但是民主社会中这三种机制是可以相互并存、相辅相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