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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全球化步伐的推进,各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状况对其战略地位有着很大影响,然而在发展经济的过程中我们发现了其附带的一系列问题,其中包括人权、社会保障、教育、环境等等问题,尤其像我国这样的被喻为是“大染缸”的发展中国家,生态环境问题已成为了目前的主要问题。我国草原占国土面积的28%,其生态属性仅次于森林资源,在我国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中面积也是最大的。草原有其生态价值、社会价值、文化价值和经济价值,草原生态环境的破坏直接影响到了以草原为依托的畜牧业的发展,同时也会使草原各价值失去平衡,从而导致生物多样性遭到破坏,随之而来的就是全国生态环境乃至目前出现比较严重的全球变暖等问题,因此,保护草原生态环境已经是我国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重大课题之一。和谐生态环境作为当今和谐社会所追求的一大目标,作为其重要组成部分的草原生态环境的健康状况是不容忽视的,我们需要从国家政策及制度层面予以保护,形成人人爱护草原生态环境的新局面。因此,为了达到经济与草原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实现高效合理的草原经济业,国家必须通过宏观调控手段,利用经济法的调节功能,合理调整草原生态环境各价值之间的关系。本文从新疆草原生态环境状况出发,共分为四个部分:首先本文第一章从草原生态环境基本理论出发,阐述了草原生态环境的基本概念、新疆草原的分类及特征,分析了草原生态环境的文化、经济及生态价值,尤其在新疆草原特殊的文化价值方面的阐述,重点凸显新疆草原生态环境的独特性及脆弱性,从而为下文的进一步研究和分析提供理论及概念上的界定;其次,本文第二章深入的阐明和分析了新疆草原生态环境面临的主要问题及新疆草原生态环境遭受破坏的主要原因。草原植被随地理地貌及人文环境等因素呈现其规律性和特殊性,新疆草原生态环境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及成因也具有一定的区域性特征;再次,本人第三章主要对新疆草原生态环境地方性立法现状及理论基础展开了深入的剖析,主要针对新疆草原生态环境的区域性特征,提出了新疆草原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立法中的缺陷,本章再次从新疆草原生态环境地方性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了分析,对新疆草原生态环境地方性立法作出了较为详实的论证,并且为下文的提出打下理论基础;最后,本文第四章,依据新疆草原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基本理论,从地方立法、执法投入及违法责任等三个方面提出了完善新疆草原保护法律制度的建议,从而达到新疆草原生态环境法律制度的完善目的,进而更好的为新疆草原建设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平衡经济建设与生态健康间的关系,全面实现新疆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的新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