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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经济的不断发展,不少中小企业应运而生,蓬勃发展,但其融资担保的难题一度成为其发展道路上的最大阻碍,这就导致了一些民营企业就将我国《物权法》未明文规定的商铺租赁权直接作为质押担保的客体,以此来实现企业融资的目的,这使得商铺租赁权质押作为一种非典型的担保方式也因此形成。这种非典型担保方式的出现,有效解决了融资困难的问题,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了新的担保渠道和资金来源,扩大了企业生产,推动了企业的快速发展。在本文中,会就该担保方式所涉及的相关概念进行阐述,以及对实践中出现的困境进行剖析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另外在立法层面和实务操作方面为推动商铺租赁权质押制度的建立和如何实施提出更好的意见。首先,商铺租赁权的性质以及以商铺租赁权为客体的担保物权在性质上仍存在着较大的争议,因此本文会就支持商铺租赁权属于债权以及商铺租赁权担保为权利质押担保的观点进行论证。其次由于这种非典型的担保方式并非是《物权法》上所明文规定的担保物权种类之一,有突破《物权法》中的物权法定原则之嫌,其法律效力是否得到承认也是本文所重要论述的一个部分。最后关于商铺租赁权质押的公示和实现方式的制度应当如何设计,此前在我国的江浙地区已经出现相关的示例和裁判纠纷,同时在学术界也给出了不同的观点和意见。因此在本文中,会运用文献研究法、比较分析法、案例分析法等研究方法,通过结合大量的案例和实践中出现的难题,并借鉴国内外的学术理论,来进行详细的对比和探讨以交付债权凭证作为公示方式的可行性以及在折价、拍卖等法定实现方式的框架下进行创新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