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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正值社会转型时期,与之相伴的是各种经济矛盾和社会矛盾,经济矛盾和社会矛盾急剧恶化的结果就是犯罪率的急速上升。在当前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如何有效防止犯罪发生以及犯罪发生后如何使被损害的社会关系得以修复,就成了众多法律工作者和研究者的重要课题。中国传统以报应刑思想为主导的重刑主义显然与当前社会氛围及发展进程相违背,中国的现实状况也急需新的冲突解决方式有效缓解当前经济矛盾和社会矛盾激化所产生的各种犯罪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在西方国家广为盛行的恢复性司法在中国的实践和探索就成为了一种必然。但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和技术的同时,必然要先考虑本土是否有其合适的生存土壤,而各种障碍是否高不可攀,不能克服。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具有利于恢复性司法生存发展诸如“和合”“无讼”等的积极因素,同时也伴有阻碍恢复性司法继续前进的诸如缺乏宽恕、重刑轻民的消极因素。在构建我国恢复性司法制度时,需要综合考量众多因素,结合中国自身实际,建立适合中国自身发展的恢复性司法。本文除引言和结语之外共分四个部分,通过对恢复性司法理论的简要介绍,从恢复性司法的产生,发展,在中国的实践等方面进行探讨,通过比较分析的方法论证在中国建立恢复性司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最后提出适合中国的恢复性司法。第一部分是恢复性司法的产生与发展。主要介绍了恢复性司法的涵义和特征,恢复性司法在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的发展以及恢复性司法所具有的制度价值。第二部分是恢复性司法在中国的实践。主要介绍了恢复性司法在中国的立法情况和恢复性司法在中国部分地区实践的效果,并对中国的恢复性司法实践进行客观全面的评析。第三部分是恢复性司法在中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其中必要性部分主要从权利本位价值观的塑造,司法均衡理念的彰显,降低犯罪率的需求的角度进行了深刻的分析,而可行性部分主要从“和合”“无讼”观念,“刑事调解”,“宽严相济”,“刑事和解”等角度对恢复性司法在中国建立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的论证。第四部分是我国构建恢复性司法的构想。主要介绍了构建我国恢复性司法的指导思想和构建我国恢复性司法的具体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