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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依法行政有错必纠原则,对于错误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必须进行纠正。然而由于行政处罚纠正机制的不完善,在行政处罚自我纠错过程中,行政机关可能会出现随意加重或减轻行政处罚的肆意行为。同时基于行政行为的效力理论,学术界在长期内倾向于认为已经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受到各方当事人的遵守,不应当被行政机关随意变更。实践中对于错误行政处罚的纠正往往限于行政相对人通过信访、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提起,鲜有行政机关主动启动自我纠错。尤其是在行政处罚过轻的情况下,因为无行政相对人启动纠错程序,行政机关因缺少明确职权也不会对其进行纠正,从而无法完全发挥行政处罚的功能。在行政处罚自我纠错目标和范围不明确的情况下,行政机关自我纠错可能会出现两种不合理的情况,有的行政机关任意纠错,要么随意加重处罚损害相对人利益,要么随意减轻处罚危害公共利益;还有的行政机关畏首畏尾缩手缩脚,不敢启动纠错程序,从而减损了行政处罚的权威性和惩戒功能性。文章旨在通过对行政处罚自我纠正理论的研究寻求自我纠错正当性依据,并通过审视实践中行政处罚纠错的现状、行政行为效力理论对纠错的限制,分析纠错过程中的两难问题和制衡因素,希望寻求完善行政处罚自我纠错的途径,找到思路解决现实中纠错不能、不敢纠错、肆意纠错的不合理情况。基于这个目的,文章通过查阅、了解行政处罚纠正机制的著述,查阅法律条文、整理部门规章中各部委对行政处罚的具体规定,并通过研究域外行政处罚纠正机制,了解其中较好做法以求获得有益借鉴;通过研究行政处罚纠正后引起行政诉讼的案例、判决,了解行政处罚纠正机制本身可能产生的违法行为、主要的争议焦点,研究如何避免纠纷,保证纠正行为本身的严格正当性,确保纠正行为实体和程序同时具有合法性。通过借鉴民法、刑法等法律部门的做法并参考境外立法情况,对行政处罚自我纠错提出合理建议。行政处罚自我纠错发挥作用需要完善纠错机制构建,既要对行政机关明确授权,并允许其有犯错的可能性,又要对其纠错设置目标、范围和除斥期间的限制,以防止行政恣意行为。同时,推动从个案纠错到法制纠错,以纠错促进实现更大范围的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