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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和汇票都是银行结算业务中常见的支付结算工具,其使用并不限于国内。在我国,从使用的范围和影响力来说,信用证主要用于国际结算,汇票则广泛用于国内外支付结算。由于信用证业务主要遵循国际惯例,而票据业务主要遵循各国票据法的规定,国际惯例将信用证有关的票据、欺诈等问题留给国内法。但我国目前尚未建立完善的信用证法律制度,专家学者对信用证法律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信用证的欺诈救济问题等方面,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中也未涉及信用证项下的票据问题。 从信用证的起源看,与汇票有着不解之缘,信用证制度的设计,也并不排除跟单汇票的使用,而且这种制度设计,便于受益人融资并对正当持票人的利益援引票据法的规定给予保护。由此,很多专家、学者、法律界人士以及银行人员将信用证项下汇票与普通汇票等同,并套用票据法的规定处理信用证项下的汇票问题,出现了很多互相矛盾的判例和做法,给银行和企业的支付结算及融资活动带来巨大的不确定性,增加了交易成本,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中国的对外形象。 关于信用证项下汇票是单据还是索汇凭证,汇票要素及票据行为是否必须满足票据法的要求,银行在不同类型信用证融资业务中法律地位等问题散见于一些法律书籍、判例和国际惯例意见中,但研究的方向和目的大多着重于讨论议付行的权利、欺诈情况下的法律救济等。有个别文章探讨了信用证项下的汇票无条件付款和信用证有条件支付的矛盾问题,但这只是信用证项下汇票法律问题的一个方面,没有从信用证法律制度的设计和票据法的区别联系进行完整系统的论述。银行和司法界迫切需要建立既符合国际惯例标准,又切合中国法律传统的信用证法律基本原则和基本框架。因此,有必要从根本上对信用证项下汇票的法律性质进行深入系统的分析,以期澄清在这个问题上的模糊认识和不规范做法,建立与票据法相区别的信用证法律制度,指导和规范信用证实践。 本文结合自己从事银行实务多年收集的与信用证项下汇票相关的国内外典型判例、国际惯例、学者专家的意见,从研究信用证项下汇票的法律性质出发,揭示了信用证项下汇票在司法和银行实践中存在的法律问题,指出票据法与国际惯例在处理信用证项下汇票问题上的差异性,提出对实务操作的建议,希望能够对中国的信用证法律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