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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11日,《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以下简称《鹿特丹规则》)正式得到通过。新公约适应国际航运发展趋势,迎合国际货物运输制度亟待变革的需求,对传统国际公约做出了大刀阔斧的改革。其创新性的承运人责任制度备受关注,尤其是第45条—第47条首次对国际上日益普遍且不断引发摩擦的无单放货现象做出明确规定,但是其主观性较大的条款内容也引发了航运界、司法界、金融界的广泛质疑与争论,各方态度不一。在此背景下,研究“鹿特丹式”无单放货体系的多重影响,分析我国作为一个贸易大国以及航运大国,如何未雨绸缪,主动出击应对可能到来的“鹿特丹时代”,勇敢迎接挑战,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本文在对无单放货的定义特点、表现形式、原因以及现行国际公约中与无单放货有关的条款内容进行简要介绍的基础上,从不同角度,站在不同当事人立场进行深入思考,对《鹿特丹规则》无单放货条款的正、负两方面影响展开深入透彻的分析,并在理论研究的基础上,针对中国政府、行业协会、外贸企业、银行等各个参与到国际贸易与国际航运中来的当事人应对此条款所隐藏的风险,提出行之有效的解决之策,从而维护我国在国际贸易中的合法利益,建设贸易强国与航运强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