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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法官职业化建设经历了漫长的过程,其核心在于建立科学严格的法官遴选制度。法官是法律由精神王国进入现实王国控制社会生活关系的大门。然而近年来“双面判官”的频频落马,使得中国的司法正义蒙上了一层灰色的面纱。对待腐败法官,如果止于发现一个查处一个,而不去反思体制性的问题,那就永远会疲于奔命。因此,建立一套科学、合理、规范的法官遴选制度对于重塑司法公信力、实现司法公正有着正本清源的作用。法官遴选制度是指规定法官资格、遴选法官机制的行为准则。其制度功能在于摒弃法官职业准入的随意性和大众化,严格法官队伍的“入口”。科学的法官遴选制度,首先其在应然层面上应具备“善”的品质,其次,在实然层面上它应该保持制度的纯洁性和惯性。透过制度努力提高司法水平,参考德、美两国的法官遴选制度,反观我国法官遴选模式存在的问题,根据“三点两段定律”(所谓“三点两段定律”原指一种道路交通事故的预防规律。这个定律指出:所驾车与影响正常行驶的情况之间必定存在发现点、起点、危险点。只有在安全路段采取预防措施,并延展过危险路段,才能避免事故。危险结构中的“三点两段定律”是对安全与危险的量化,是“预防”原则的具体落实过程。对此模型加以改进转化为法官遴选制度的“双轨制三点两段”分析框架),再造我国的法官遴选制度。所谓的“三点”是指:发现点、起点和危险点。所谓的“两段”是指法官选任阶段和法官评鉴阶段,前者对应的是发现点和起点连接的部分,起到“过滤装置”的作用,包括法官的任职资格条件(包括外部条件和内部条件)、遴选机制(包括遴选主体、遴选方式、遴选程序),在这一阶段宜以法律机制为主导,构建“双阶段”的法官遴选程序(兼顾司法能力和司法美德)。起点和危险点勾连的场域是“后遴选阶段”即通过法官晋升机制、考核机制(在此部分,变法官晋升、考核机制为评鉴制度),在预防原则下,通过评鉴机制发挥“劣汰优不胜”的分流作用。换句话说,它不是一种褒奖制度,而是一种淘汰机制。具体改革措施包括:逐步建立专门的法官遴选委员会、法官评鉴委员会,提高法官任职资格、强化法官司法经验、重构法官职业伦理、转变考核方式、确立法官员额制度、引入法官退场机制,从而遴选出真正的“德才兼备”的合格法官。希冀通过此番改革,能够将不适任法官的数量压缩在一个极小的区间,促进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使得司法公正成为法律之内的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