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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其主要特点具有抽象性与概括性,而法律在实施过程中需要有确定的含义,解决这对矛盾的最佳途径就是解释法律,通过对抽象的法条进行解释,为法律适用者提供确定化的指引,以使得司法活动得以有效开展。我国最早对司法解释的规定是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根据该决议,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于司法活动中法律适用问题作出解释,也即将司法解释权配置给了两高,形成了二元一级制司法解释体制。当前司法解释体制的建立是司法解释规范化的重要标志,然而体制不顺也是导致司法解释出现问题的重要原因。我国司法解释体制运行多年之后,出现了诸多问题,主要表现为两高解释相互冲突,司法解释立法化现象严重、非法定主体行使司法解释权以及司法解释权限的集中化,上述这些问题的存在会严重阻碍我国法治国家的进程,因此有必要采取相应措施来完善我国当前司法解释体制。针对法检解释冲突问题,有学者认为通过废除检察院的解释权予以解决,但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司法体制是司法解释体制的基础与前提,在司法体制未变的前提下,司法解释体制不宜发生重大变化,应当在现有体制下完善,故检察院的司法解释权应当保留,在解释主体上仍应当施行二元制,而两高解释冲突可以通过明确解释权限范围、加强两高联合解释以及确定合理的解释方法适用规则妥善解决;另外在级别上应当赋予下级司法机关及司法人员个案解释权,防止解释权过分集中导致法律解释从法律适用中分离,即我国应当施行二元多级制司法解释体制。此外通过加强对司法解释监督、加大立法解释出台数量、完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机制以及强化对违法越权解释的救济从而避免司法解释立法化现象。最后严格规范司法解释权实施的主体,杜绝非法定司法解释主体参与发布司法解释的现象,保障司法独立。通过以上措施完善我国司法解释体制以期推动我国法治化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