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大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第4条规定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在刑法中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犯罪作出专门规定,有利于有效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为了正确适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本文就实践中的一些问题进行探讨。本人在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运用比较、逻辑分析方法,结合社会学的研究方法,分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立法、司法经验和理论,结合我国国情,提出法律完善的建议。全文包括导言、正文、结束语三个部分。导言概括介绍了传销犯罪的现状及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立法背景,并指出本文的研究目的和主要研究内容。正文:第一章对基本理论问题进行研究。首先论述传销犯罪具有违背伦理道德、破坏市场秩序和金融管理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等社会危害性,笔者认为,商品的等价交换是社会经济活动的必要条件,而传销活动不具备此条件,虚拟的交易无法增加社会财富,传销组织内部的资金来往,最终都汇聚到一小部分人手中,使巨额民间资金脱离国家金融监管,有巨大的金融风险。其次论述了组织、领导传销行为的特点:1.背离市场经济规律,不具有经营性;2.传销的本质是“金字塔”式欺诈;3.涉众广泛、加害人和受害人身份相互转化;4.具有“经济邪教”的特征。再次论述了传销行为独立成罪的合理性:1.实现罪名与犯罪本质的统一;2.扩大打击传销行为的范围;3.避免“口袋犯罪”的产生;4.实现刑法与《禁止传销条例》的协调性; 5.避免不必要的国际贸易冲突; 6.形成一张严惩传销犯罪活动的法网。最后论述了刑法规制传销行为应采取双轨制的模式:对组织、领导拉人头、收取入门费型传销活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治罪,对从事团队计酬型传销活动,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则按照《批复》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有利于严惩传销犯罪。第二章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要件进行了分析。客体方面,笔者认为本罪侵犯的系双重客体: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客观方面:1.分析了传销活动的引诱方式、层级的组织结构、计酬方式、自我复制性及骗取财物的本质特征;2.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的“传销”不包括团队计酬型传销,以及拉人头、收取入门费型传销与单层次直销、多层次直销的区分;3.“情节严重”的司法认定。主体方面,论述了犯罪主体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不包括一般参与者,笔者认为,对于只参与传销活动,虽发展了多层下线人员,但没有对传销活动起到组织、领导作用的,不能成为本罪主体。主观方面,论述了主观方面系直接故意,不包括间接故意和过失。第三章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罪数问题进行了分析。笔者认为,1.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既实施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犯罪行为,又实施了对参与传销人员的非法拘禁、非法搜查、侮辱等轻度犯罪行为的,根据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处罚;2.鉴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只能吸收侵犯参与传销人员人身权利等轻度犯罪行为,故其与故意伤害、抢劫、绑架、故意杀人、强奸等犯罪之间属于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应当数罪并罚;3.从事传销活动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同时构成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应当依照牵连犯的处断原则,从一重罪处罚。第四章分别从客体、客观、主体、主观这几方面方面论述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与非法经营罪、诈骗罪及集资诈骗罪的界定。第五章论述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立法的不足及法律完善。首先分析了行政管理的壁垒、缩小了刑法对传销的打击范围、对传销的定义过于狭窄等几方面的立法不足,其次对法律完善提出建议:1.建议统一设定经营直销的条件、保证审核程序的公平;2.建议在刑法中一并设置有关传销组织和传销行为的犯罪;3.建议删除《刑法》中对传销的定义,由行政机关对此予以界定;4.建议刑法增加“设立传销组织罪”和“介绍、引诱加入传销组织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