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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0年网约车的首次登场,到2014年网约车的初露锋芒,网约车市场之发展对传统营运市场格局产生了较大冲击。因此,2016年7月底,国务院办公厅及交通部等部门颁布了《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网络运营出租汽车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两项文件对网约车市场进行规制。两项文件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既规范了网约车的运营模式,又对新兴的网约车市场之内外环境进行监管。然而,其监管内容主要侧重于网约车之行业规制上,而忽视了网约车相关的保险问题,以至于在实践中,网约私家车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拒绝理赔,致使网约私家车一方或与乘客私下协商否认营运关系或接受拒赔自担风险。为解决网约车特别是网约私家车之保险困境,2016年11月交通部出台了《网络预约出租车准入和退出有关工作流程通知》,并于其中第三条规定了网约车相关保险制度。然而由于我国网约车特别是网约私家车运营模式之复杂,性质、风险状态之不同,该保险制度的出台并未能解决网约私家车之事故理赔难题。因此,笔者将以网约车事故赔偿的保险救济制度为研究对象,通过对其立法现状以及制度运用现状的研究,找出现存制度之不足,剖析其内外成因,并在借鉴美国之相关经验的基础上,完善对我国网约私家车事故赔偿的保险救济制度的构建。本文将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将详细介绍我国网约私家车事故赔偿的保险救济制度现状,其内容将涵盖现阶段网约私家车保险救济制度的立法以及制度运用现状,通过对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罗列,了解我国网约私家车保险救济制度在立法上分布。同时,也对现行制度在实践中的运用现状进行归纳。第二部分则通过现状分析我国网约私家车事故保险救济制度的现存问题以及形成原因。关于网约私家车事故保险理赔机制之现存缺陷,笔者从立法以及实践两个角度进行梳理。在整个立法层面上,笔者认为现阶段在网约私家车的保险救济制度中缺乏针对网约私家车从事营运活动的专属保险制度,同时,在现行《保险法》中也缺乏约束网约车保险活动的针对性条款。在实践难题层面,笔者认为在现阶段,配套救济制度不健全之情形下,网约车领域表现极为突出的两个难题分别为合谋骗保现象频发以及新型保险产品效果欠佳。对现存问题的成因分析则将立足于网约私家车现处法律地位及其自身在实践中运营模式之特点两个方面,找出网约私家车事故赔偿保险难题症结之关键。第三部分则是对美国网约车在事故赔偿上的保险救济机制进行相关考察,借鉴美国在立法、司法以及具体保险模式设计上处理网约车事故保险赔偿问题之经验,探索我国在网约私家车事故赔偿保险救济制度的构建上需待完善之重点。第四部分在借鉴美国网约车保险制度之基础上,针对中国独有的市场经济特色、法律制度特色探究完善我国网约私家车事故赔偿保险救济制度之具体方案。具体解决方案也将从立法以及实践两方面进行构建,在立法上,笔者认为既要通过制定网约车平台保险准入制度以及网约私家车分段投保制度来完善网约私家车专属保险制度之相关立法,同时也要完善现行《保险法》中关于保险合同中危险增加义务之规定以及第三人直接请求权之规定;而在保险理赔实践中,在通过解决取证难题抑制合谋骗保现象的同时,也将从产品属性、投保方式以及车险费率厘定思路几方面来完善网约私家车保险产品的相关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