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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的破产清算制度与破产和解制度都以债务人的现有财产对债权人进行公平清偿为目的,强调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体现的是个人本位的思想。这样的制度设计虽然有利于公平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但不能积极地避免企业破产。为了弥补传统破产法律制度的缺陷,破产重整制度应运而生。破产重整制度在积极避免债务人破产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它为债务人提供了种种救济措施,力图使债务人从失败的竞争中恢复生机、重返经济舞台。但是,拯救债务人不是破产重整的目的,而只是实现破产重整目的的手段。破产重整的目的是通过对债务人进行拯救以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体现的是社会本位的思想。破产重整制度的产生是破产立法改革的一项重要成果,是破产立法从只关注债权人的利益到强调社会利益的同时兼顾其他利益主体利益的转变的体现。为了避免因债务人破产倒闭而给社会造成的动荡,许多国家的立法都已经制定了旨在拯救濒临破产企业的破产重整制度。我国现行的《企业破产法》也顺应了世界破产立法的趋势和国内的实际需要引入了破产重整制度。破产重整制度的引入,虽然对我国预防企业破产与维护经济、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由于在制度设计方面考虑不周,破产重整制度在我国的实施过程中存在有不少的问题,特别是在有担保债权人利益保护方面。我国现行的《企业破产法》虽然对破产重整中有担保债权人利益保护有所规定,但是这些规定存在着许多不合理之处,例如立法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等。这些立法上的不足使有担保债权人在破产重整中面临着巨大的风险。这不仅极大地打击了有担保债权人参与破产重整程序的积极性,而且影响到破产重整制度功效在我国的发挥。为使破产重整制度在我国得到更好的发展,我国须要不断完善相关的立法规定。基于此,笔者在选题时就将目光集中在破产重整中有担保债权人利益保护规则的构建上,希望能够找到一套与我国本土化相适应的有担保债权人利益保护规则。西方主要市场经济国家与我国台湾地区在破产重整制度的设计上有许多值得我国借鉴的地方,特别是美国与日本的破产重整制度设计得更加完善也更加先进。例如,美国破产重整中的自动中止制度在严格限制有担保债权行使的同时也为有担保债权人提供了充分的保护措施。当然,在市场经济国家中也有严格限制有担保债权行使的国家,典型的如法国。法国的破产重整立法高度强调社会本位,在对有担保债权进行了严格的限制的同时所提供的保护措施却相当少。哪个国家或地区的破产重整立法设计得比较合理,比较适合我国国情,这有待我们做进一步的比较研究。破产重整中有担保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既涉及到破产法的规定又涉及到担保法的规定。因此,笔者有必要在论文的第一部分对破产重整制度与担保制度的基础理论进行概述,以说明这两个制度在我国社会中存在的重大意义。破产重整制度与担保制度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都对整个市场经济的发展都起到了良好的推动作用。但是,这两种制度本身的特点决定了二者在一些情形下存在着一定的矛盾与冲突,这些矛盾与冲突主要表现为在破产重整中对有担保债权的限制与保护。破产重整制度为使债务人拥有再建重生的物质基础就不可避免地要严格限制有担保债权的行使,这严重损害了有担保债权人的利益。担保制度以有担保债权人利益保护为中心,其主要功能在于保障债权安全与促进资本流通。破产重整中有担保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涉及到破产重整制度与担保制度立法价值之间的协调与平衡。如何实现二者之间的协调与平衡,对我国破产重整中有担保债权人利益保护规则的构建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利益平衡理论作为一种非常重要的理论分析工具对该问题的解决应该具有很大的帮助。通过对破产重整中有担保债权限制与保护的相关法理分析,进而找到二者之间的平衡点,是笔者论文的关键,也是重要的创新之处。但是,论文行文的重点并不是要表达一种学术研究观点或是对某种学术研究理论进行反驳与重构而是在于设计出一套行之有效的操作规则。近年来,破产重整中有担保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逐渐引起了破产法理论界的关注。许多国家或地区的学者都注意到了这个问题,并有了一定的研究成果。在我国,这仍是一个研究不够充分的领域,尚未引起众多法学家的较多关注。从国内目前的情况来看,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虽已经有了一些基础性工作,但总体上,关于该问题的研究力量不足,相关著述也不多。这有待我们做进一步的研究。基于我国《企业破产法》对破产重整中有担保债权人利益保护存在的不足,笔者在比较分析主要市场经济国家或者地区相关立法规定的基础上,运用利益平衡理分析了对有担保债权进行限制与保护的必要性并找出限制与保护之间的平衡点,进而提出了完善我国相关立法的建议。笔者论文主要分为以下四部分:第一部分是破产重整制度与担保制度概述。本部分主要阐述了破产重整制度与担保制度的基础理论。破产重整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其主要的立法价值是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但是,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不是唯一的目的,破产重整制度也注重对债权人利益与债务人利益的保护。因此,破产重整制度以维护社会利益为内核,并且兼顾保护债权人利益和债务人利益。担保制度作为一项传统的法律制度对促进经济发展、维持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作用,是保障债权实现和促进资金融通的重要工具,其核心价值是保全债权。破产重整制度与担保制度由于立法价值不同,它们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冲突。这些冲突能否得到妥善的协调与解决,关系到破产重整目的能否得到充分的实现,也关系到破产重整制度能否在我国得到有效的实施。第二部分是我国破产重整中有担保债权保护的现存问题及域外相关立法的比较研究。自从在我国实施以来,破产重整制度从程序的启动到程序的终止都存在不少的问题,特别是在有担保债权人利益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重整适用范围过于宽泛与重整适用条件过于宽松,有担保债权人无权制定重整计划,有担保债权人无权监督重整程序,有担保债权人利益损失缺乏相应的救济措施。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既有立法方面考虑不周全,又有脱离我国具体国情的因素。相对而言,各主要市场经济国家与我国台湾地区的破产重整立法却要完善得多,有许多立法经验值得我国学习、借鉴。第三部分是破产重整中有担保债权人利益保护之必要——利益的平衡。破产重整制度是一项程序非常复杂的法律制度,其作用的发挥有赖于各种利益冲突关系的妥善解决。破产重整制度如何对有担保债权进行限制与保护是一个非常重要又难以解决的问题。破产重整制度应当在限制与保护之间作出合理的协调,即在强调社会利益的同时又不能过度地侵害有担保债权人的利益。利益平衡理论是一种非常重要的法律分析工具,在协调各种利益冲突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本部分运用利益平衡理论分析了破产重整中对有担保债权进行限制与保护的必要性,并在限制与保护之间找到了平衡的关键点,即在限制有担保债权的同时又为其提供更为充分的法律保护。这样既可保证破产重整目的的实现,又不会损害到有担保债权人的利益。第四部分是完善我国破产重整中有担保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立法建议。为更好地实现破产重整目的与有担保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平衡,笔者在分析我国立法现状的基础之上,借鉴域外相关立法经验,进而提出了修改与完善我国破产重整中有担保债权人利益保护的一些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