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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事业单位改革持续时间已有三十多年之久,其不仅关系到事业单位自身的发展,而且对于深化我国的社会体制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以及在立法上完善我国的民事主体制度均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然而囿于历史、政治、现实环境等多重因素的限制,事业单位的改革的过程始终困难重重。目前关于事业单位法人制度的专门研究主要集中于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公共管理学等学科内容,对于事业单位法人民事主体身份的理论探讨极度匮乏,因此有必要对事业单位法人的概念、性质、属性、治理结构等问题加以细致分析,并据此重构事业法人制度,以期对事业单位的改革以及未来民法典中民事主体制度的完善提供一点参考。本文除引言和结论外,共包含五部分内容:第一部分回顾了事业单位法人制度的历史演变,对事业单位的产生、概念发展、法人地位的确立以及种类构成的变化进行了细致研究,探析事业单位法人存在问题的根源,为重构事业单位法人制度提供重要前提。第二部分从事业单位法人制度在实践中和理论上存在的冲突着手,对事业单位法人面临的各种困惑加以梳理,特别是通过对比国外传统法人分类和我国现行的法人立法模式,深入探讨了事业单位法人制度的定位困惑,得出了在我国现有法人规定基础上重构事业单位法人制度的初步结论。第三部分对事业单位法人制度的改革进行了具体分析,在概念上以“事业法人”取代“事业单位法人”,在性质上确立了事业法人分类改革的方向,并以事业法人的本质为出发点,论述了法人治理结构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为下文关于法人治理模式的详细论述埋下伏笔。第四部分围绕法人治理模式展开,在借鉴国外法人治理模式经验、吸取现行治理不善教训的基础上,对我国事业法人的治理结构提出了具体设想,从组织结构和法人财产两方面加强事业法人的独立性和自主性,真正落实其法人地位。第五部分以立法设计为重点,对《民法典》、专门立法以及法人章程如何对事业法人的制度加以规定,实现三者的有机结合进行了阐述,为事业法人制度的重构提供了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