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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拍卖行业也随之繁荣起来,到2011年底,我国已经有了拍卖企业5000多家,拍卖师近万名,拍卖从业人员超过十万。拍卖作为一个市场交易方式获得了社会的普遍认可。而与之同时,拍卖行业中出现了大量的不正当竞争的行为,需要政府进行市场秩序的整顿和规制。自1997年中国《拍卖法》颁布实施后,中国对拍卖行业的法律规制还停留在初级阶段,无法应对拍卖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与新问题,对拍卖行业中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也缺乏明确而具体的规定,需要从理论上分析规制的必要性、基本原则和具体的措施。因此,本文通过文本研读、历史分析、比较研究与实践调查等方式,从市场规制的基础理论研究开始,指出对拍卖行业进行市场规制的必要性,结合目前我国拍卖行业的现状,分析目前“市场失灵”的原因,在充分比较美国、英国和德国的法律制度后,对中国拍卖行业法律规制的基本原则和具体措施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希望有助于中国拍卖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本文除前言和结论外分成四个部分。本文的第一部分阐述了我国拍卖行业的法律规制的相关理论。该部分指出了拍卖行业不同于其他市场的特殊性,包括多元主体的竞争性、对公众的公开性和信息不对称性。基于拍卖的以上特殊性,需要对其进行市场规制。然后阐述了市场规制的基础理论,包括市场规制的对象、行为和手段,为分析中国的拍卖行业打下框架。本文的第二部分具体研究了中国拍卖行业的现状,包括指出目前拍卖行业法律规制的不完善,不正当竞争行为层出不穷,拍卖行业正严重损害公众和社会利益。然后根据以上现状寻找原因,原因主要包括完全竞争市场经济理想构想和拍卖行业信息不对称的现实冲突、经济主体的私利追求和法律规制的社会本位的纠结和背离、拍卖行业的需求日益扩大和拍卖专业化服务供给不足的供求关系倒置、市场主体的独立性与市场规制的秩序性的冲突和对峙以及拍卖行业实践飞速发展和法制建设滞后的不协调性。本文的第三部分比较研究了国外的拍卖行业市场规制的情况,特别是美国、英国和德国的法律制度的完善情况,从市场准入机制、拍卖标的限制、拍卖参与人不正当行为的规制等三个角度具体介绍了各国的共性和个性的规定,指出中国需要借鉴的内容:严格的市场准入,对特殊标的的限制,完善对拍卖参与人,特别是拍卖人的行为的规制。本文的第四部分对完善我国拍卖行业的市场规制法制提出一些具体的建议。一方面,要确立我国拍卖行业市场规制的基本原则,即国家适度规制原则,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及社会本位原则。另一方面,在以上原则的指导下,建议我国采用以下措施来加强拍卖行业的法律规制:规范拍卖的市场准入,完善拍卖适用范围;借鉴国外经验,加入秘密回购方式的规制;提倡诚实信用,完善信用体制和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及执行;减少行政的行业垄断,加强公物拍卖的工商监管;加大拍卖行业协会的自律和监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