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型期中国反垄断政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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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政策是市场经济国家为保护和促进市场竞争、限制个人、企业或政府部门的垄断行为而实施的一项基本经济政策。其核心目标是通过保护和促进市场竞争,确保市场竞争机制作用的正常发挥,从而提高生产效率和资源配置效率,增进消费者福利。它作为对竞争结果的“事后调节”措施,通常以法律形式出现。反垄断政策是竞争政策的核心内容,是狭义的竞争政策,其理论基础是竞争理论和产业组织理论。   我国于2007年8月30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并于2008年8月1日正式实施。这部法律的出台适应了中国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有利于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提高经济效率。然而,中国现阶段市场上的垄断势力并非主要源自私人部门的限制竞争行为,更多地是来自于政府部门滥用行政权力制造的进入壁垒和市场分割。   我国反垄断法最大的亮点在于明确禁止行政性垄断,符合中国国情。同时顺应国际潮流,引入了域外适用原则和合理原则,明确了市场支配地位的标准。最大的挑战在于缺乏一个独立的、权威性的执法机构和具体的实施细则。同时,我国反垄断执法机关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协调、法院在反垄断法实施中的地位和作用都将构成反垄断法实施过程中的挑战。另外,对垄断行为刑事制裁的缺失和对行政垄断制裁力度的缺乏也是我反垄断法的缺陷。   本文在详细回顾了竞争理论和产业组织理论的演化,考察了国外反垄断政策经验的基础上,运用跨学科研究法、历史的方法、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等方法对我国反垄断政策的发展历程、反垄断政策的构成、反垄断政策与市场结构、产业政策的关系、我国反垄断法实施面临的挑战等进行了全面而系统的分析,以期推动我国反垄断政策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发展。   与中国经济的发展历程相对应,我国反垄断政策的发展大致也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个时期是1949年新中国成立到1978年改革开放之前,这一时期,我国实行了以行政管理和单一公有制为特征的计划经济,其实质是一种国家垄断和政府控制的经济。国家垄断了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实现了对经济生活的全面干预。因而,这一时期并不存在反垄断政策,但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国家垄断是我国现阶段行政垄断的深刻历史渊源:第二个时期是1978年改革开放之后到2001年我国加入WTO的经济转型期。这一时期,中国的经济转型以市场化为切入点,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框架内逐步引入竞争机制。渐进式的改革策略客观上形成了计划内与计划外、体制内与体制外并存的特殊市场格局,一定程度上形成了企业竞争关系的错位;第三个时期是2001年我国加入WTO之后,继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全面融入经济全球化时期。这一时期,我国企业面临着更为开放的国内外竞争环境,这就要求我国的反垄断政策要具有国际视野,加强反垄断政策的国际合作。   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控制经营者集中,被称为反垄断法的三大支柱,我国反垄断法也明确禁止这三种垄断行为。在规制垄断协议方面,我国采用了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原则相结合,适用合理原则的垄断协议要求经营者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同时,我国反垄断法还禁止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在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方面,我国反垄断法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的行为包括:垄断高价和垄断低价、掠夺性定价、拒绝交易、价格歧视、搭售等。同时还规定了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考虑的因素和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标准。在经营者集中规制方面,我国反垄断法只干预某些严重影响市场竞争的企业合并,而不妨碍大多数的企业合并。在经营者集中审查的实体标准上,主要考虑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控制力,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消费者和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等因素。同时,我国反垄断法还实行效率抗辩和资产剥离制度。在控制经营者集中的程序规范上,我国反垄断法实行强制事前申报制度。   行政垄断是行政机关及其所属机构滥用行政权力实施的一种禁止、限制、排斥或妨碍市场竞争的行为。行政垄断作为转型经济中的一种特殊现象,往往是依靠公共权力来获取产业的独占地位或达到区域市场封锁的目的。行政性垄断产生的直接因为是行政权力的滥用,深层次的因为在于我国地方政府和行业监管部门的利益,导致其利用手中权力保护本地区或本行业的企业;我国产权制度改革滞后导致自然垄断行业单一的国有产权主体,政府作为股东和作为市场管理者的角色冲突,难以平等地对待所有的市场参与者;政府经济职能转换滞后导致的政府角色定位模糊,政府的越位、缺位和错位现象严重。此外,有效的行政垄断法律控制制度的缺失,也是行政垄断广泛存在的深层次因为。行政垄断造成消费者剩余向生产者转移、较高的制度性进入壁垒阻碍了新企业的进入和在位企业的技术创新步伐,导致相关产业效率低下,地区产业结构趋同和收入分配差距的拉大。我国目前行政垄断规制存在的主要问题在于缺乏独立的行政垄断规制机构、行政垄断规制越位与缺位现象并存,对规制者的监管缺位,行政垄断违法责任小,执法不严现象严重。造成行政垄断规制失灵的因为在于我国垄断性行业政企合一的管理体制、政府的信息不完全决定的有限理性、政府自身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冲突及法律体系的不健全。因此,我国行政垄断规制改革必须转变政府经济职能,实行政企分开、放宽市场准入、构建多元化的市场竞争主体、组建独立的有权威性的规制机构、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理顺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市场结构是指在某一特定市场中,一定产业的企业与企业之间在数量、市场份额和规模上的关系特征以及由此决定的竞争形式。改革开放以后,20世纪80年代,中国的产业组织表现为制造业市场结构的逆集中化趋势。20世纪90年代以来,一些竞争性行业开始出现集中化的趋势。目前已经形成了多种所有制形式、大中小企业并存的局面,越来越多的产业开始形成了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但总体来看,我国目前市场结构的特征仍然为低集中、分散竞争型,企业普遍创新不足。但我国的主要的垄断行业虽然经过多次重组,仍然呈现出国有产权比重过高,市场集中度较高的态势。因此,我国的反垄断政策应放弃结构主义,着重限制企业和政府的垄断行为,注重经济效率分析,使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提高国际竞争力,推动我国市场结构的优化。   产业政策与反垄断政策都是国家干预微观经济的基本方式,但二者干预经济的理念、目标和手段却不相同。产业政策是政府对经济运行进行的直接干预,而反垄断政策倡导市场理性,要求政府仅在出现垄断或限制竞争行为时才进行干预。日本政府根据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及时调整产业政策与反垄断政策关系的经验值得中国借鉴。由于我国处于经济体制的转型时期,行政管理的治理惯性很容易使得产业政策而不是反垄断政策成为政府的优先选择。但从长远来看,只有建立和健全反垄断政策,才能从根本上提高我国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因此,在协调二者之间的关系时,我国应树立反垄断政策优先的原则。同时,充分利用反垄断法的合理原则和“适用除外”规定来实现国家的产业政策。   经济全球化条件下,越来越多的企业限制竞争的行为,已跨越国界。单个国家或地区的反垄断政策在应对国际垄断行为时存在着严重的缺陷。尽管许多国家规定了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权,但域外适用常常会产生国家之间管辖权的冲突。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不可能单靠指望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来抵制国际垄断行为。因此,必须加强在反垄断领域平等互利基础上的国际合作。中国应当积极参与缔结关于反对国际垄断的双边和多边国际协定或国际条约,以共同遏止国际垄断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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