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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被西方学者誉为司法制度中的“东方经验”,是解纷息争,维护社会稳定的民间性纠纷解决机制。近年来,我国在建设法治国家的改革中,把资源主要投入到正式的法律制度的建立健全上,将民事诉讼机制上升为解决民事争议的主要手段,这就使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方式出现了某种程度的失衡。一方面,潮水般涌入法院的讼案,迫切要求加大司法投入,而有限的司法资源的增加难以跟上案件数量的攀升,加上诉讼与生俱来的弊端,不可避免地导致诉讼与审判之间比例失调,积案如山;另一方面,以往人民调解制度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渐渐瓦解,人民调解制度面临着现实的困境和反对思潮的挑战,传统的人民调解制度暴露出许多不成熟的地方:人民调解协议缺乏法律的强制力保障,人民调解受理范围狭窄。再加上调解人员素质有限,调解组织力量不足,因此,人民调解作用下降,现状堪忧。人民调解制度是否应当改革,以及怎样进行改革,已经成为人民调解制度存在和发展必须要回答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司法解释为人民调解制度的改革揭开了序幕,司法解释将人民调解的协议视为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合同,使调解协议具有了法律上的效力,在一定程度上,使人民调解的“瓶颈”问题得以解决,使得人民调解制度在后诉讼时代获得了发展的动力和生机。但是,人民调解制度的改革仍然需要进一步深入和完善以永葆旺盛的生命力。然而,这种改革绝非闭门造车就能够完成。“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当今世界各国和地区普遍存在着与人民调解制度相关的各种纠纷解决方式和机制,我们可以从中借鉴到与我国历史传统和社会实践相契合的成功经验并为我所用。赋予人民调解协议书以强制执行力、扩大和规范人民调解的受理范围、构筑新型调解组织就是我们从中得到的有益启示和今后改革应当努力的方向。 人民调解制度的改革需要现实而可能的条件:人力资源的保障、法院的支持、政府的支持等等。鉴于基层法律服务所在一定时期内逐步退出诉讼领域的发展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