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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的就业权利保障是一项关系到国家长期繁荣稳定、社会有序发展和鼓舞军队士气的重要工程。中国人民解放军自建军起,就坚定信念为人民服务。革命战争时期,抛头颅洒热血为人民谋解放,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为了保障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人民军队更是冲锋在前。因为人民子弟兵从人民中来,最终也要回到人民中去。人民军队建军之初,党和军队的领导人就注意到了军人离开队伍以后的安置保障问题,新中国成立再到改革开放之前,我国实行的是计划经济体制,也逐步建立起一套与我国国情相匹配与计划经济相适应的由国家统一调配的退役军人就业安置制度,不仅保证了每年众多军人顺利退出现役,并且为社会发展的提供了大量有用的人才,有力的支援了社会主义建设。然而目前我国退役军人就业权利保障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原先的安置政策已经不符合现实需要:缺乏体系化的制度规定,目前退役军人就业权利保障相关的法律只存在于《兵役法》、《国防法》的小部分内容,然后就只有几个行政法规进行了制度规定,仍然缺乏有效的基本法律进行调整,而且现有的制度也过于陈旧,并不能适应当前的社会生活。原有的政府安置工作政策过于宽泛,以至于符合安置标准的退役军人较多,但是政府安置能力有限,长此以往就导致很多符合安置标准的退役军人得不到妥善安置。所以我们有必要对现有的制度进行研究分析,通过借鉴法治先进国家的经验,取长补短,找到一条适合我们的对退役军人就业权利保障的路子。本文首先通过在理论方面来探讨对退役军人就业权利进行保障的正当性。主流思想认为如今对退役军人的安置和保障属于社会保障的一部分,那么其具有的社会保障属性就是其正当性。另一方面保障措施主要由各级政府部门做出,其性质类似于行政补偿制度,于是笔者从公平负担学说和特别牺牲学说两个方面来讨论其正当性,并且笔者认为特别牺牲说更能体现对退役军人就业权利保障的正当性。接下来,本文通过分析我国现有的退役军人就业权利保障制度状况和现实状况,并针对问题分析其原因。目前我国退役军人就业权利保障仍然存在的非常多的问题——符合政府安置工作条件的退役军人仍有许多未得到妥善安置,行政部门作为不够,军人退出现役后不能顺利适应社会,退役军人维权困难等。而造成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包括现有的制度与社会发展不相匹配,政府部门职能不够明确,缺乏系统的职业培训体系,缺乏法律救济渠道,退役军人的就业思路也比较单一。我们作为一个后发展国家,一方面立足自身实践才不断提高认知,同时应当向法治先进国家学习,美国,俄罗斯,德国等分别为我们提供了诸如经济补偿,教育资助,职业培训等方面的经验,我们完全可以将国外成熟的理论和实践经验借鉴过来,结合我们的国情来变成我们的举措。在上述分析基础上,笔者提出退役军人就业权利保障方面的制度建议。一是完善退役军人就业权利保障相关立法,建立相应的制度基础;二是健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职能,完善服务机制;三是建立系统的退役军人培训体系;四是完善退役军人就业权利保障相关的法律救济途径。只有通过多种途径共同推进,才能建立起一整套退役军人就业权利保障的体系,让更多的退役军人能够找到适合自己的工作岗位,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同时也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优质的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