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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活动越来越呈现过程性特征,行政行为之间的关系日益紧密。因此,依靠单一行政行为进行管理的时代也逐渐消逝,更多的是行政机关需要作出数个具有关联性质的行政行为才能达到有效的管理与执法。而实践中这些具有关联性的行政行为往往被当作一个行政行为来对待。其实,这些关联程度高的行政行为在整个行政处理过程中会产生竞合的现象。这种现象是行政处理过程中不可避免的,虽然现有的行政行为理论有主从行政行为理论、多阶段行政行为理论等单一理论可以用来解释部分行政行为竞合的现象,但是没有对这种现象进行过体系化和类型化研究。可见,学术界对行政处理过程中行政行为的竞合现象缺少应有的关注,仍然是将其在结果上当成一个行政行为,导致部分行政行为逃脱了法律的监督,也使得行政行为的作出过于注重结果,忽视整个作出过程的合法有效性。笔者以行政过程理论为研究切入点,试图构建一个基本理论体系,对行政行为竞合的现象进行概念与本质的界定,并对其理论依据、竞合的类型、竞合的法律责任等问题进行初步分析,力图正确认识行政行为竞合的现象及其法律效果。然而行政过程是一个较为宽泛的概念,具有广义与侠义之分,狭义的行政过程仅仅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权力的配置、实施(运作)与被监督的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所发生的相互关系在时空上的各自表现形式和状态。而大部分对相对人合法权益产生影响的行政行为多集中在行政权力的实施(运作)与被监督的阶段中。因此笔者所研究行政行为的竞合的范围限定在行政权力的实施(运作)与被监督过程中。笔者通过对相关理论的梳理、国内外文献对比研究、案例分析、历史分析、逻辑分析等方法尝试对这一竞合现象进行研究,并将其分为四个部分:第一章主要介绍行政过程中行政行为竞合的基本理论问题,包括行政行为竞合的现象、概念、理论依据、研究必要性等;第二章主要介绍行政行为竞合的认定标准;第三章主要对行政行为竞合的类型化进行研究;第四章主要介绍行政行为竞合的相关法律责任问题。行政行为的竞合可以说是客观存在的现象,对它的研究不应该缺位。在行政法理论研究涉及较少、司法实践中做法不一的环境下,本文着重以理论构建与实证分析为基础,对行政行为的竞合现象进行体系化研究,并初步构建相关法律责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