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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商品经济的不发达及中国传统法律制度中存在的诸多消极因素,决定了中国古代没能产生行政诉讼制度。中国最早的行政诉讼立法意图始于清朝末年预备立宪时期,但最早的行政诉讼立法却是始于民国初年。1914年7月21日公布的《行政诉讼法》是中国第一部正式的行政诉讼法。 民国时期行政诉讼制度的确立,主要取决于三大因素;其一,对大陆法系行政诉讼制度的移植与改造;其二,受孙中山民权主义法律思想的影响;其三,《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突出贡献,以上几个因素也决定了民国行政诉讼的主要内容及其变化。 北洋政府时期,行政诉讼制度在中国正式建立,这一时期行政诉讼制度主要内容有: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采取概括性的规定;平政院审理行政事件及纠弹事件;实行公开审判制、回避制、合议制及诉讼代理制;规定了较为宽松的时效制度;实行一审终审制;提起行政诉讼后不得撤回;行政诉讼的提起不影响原行政处分的效力;以大总统命令执行行政诉讼裁判;平政院可就地审判;审理方式主要为庭审等。就其内容来看,北洋政府时期的行政诉讼制度具有许多先进的内容,同时也有许多不足。但不管怎样讲,北洋政府时期中国正式建立了自己的行政诉讼制度,可以说是中国行政诉讼法制建设中的一个里程碑。 南京国民党政府时期的行政诉讼制度是在北洋政府时期行政诉讼制度基础上的发展与完善,在内容上更加完备,如:变行政诉讼受理机构为行政法院,行政法院更加司法化;规定了完整的行政诉讼程序,规定行政诉讼应交费用等。 以上两个时期的行政诉讼制度在历史上具有连续性,二者相比较有着许多的共同点和区别。共同点:均为诉愿的复审;均适用《民事诉讼法》;以一审为限;行政诉讼裁判的执行依赖行政力量。区别:立法目的不同;管理机关不同;是否可附带损害赔偿之诉不同;是否允许再审不同;审理方式不同;是否允许撤诉不同;是否采取就地审判制不同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