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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用制度是现代各国诉讼法中的一项不可或缺的制度。诉讼费用是与当事人诉讼权的行使、法院公信力以及审判制度整体的正当性基础等基础性、根本性的原理或价值相关的一个重大问题。诉讼费用合理性与否是判断一国人民受国家法律保障程度高低最直观的因素。现代法治国家,“接受审判”的权利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合理的诉讼费用制度可以保障人们裁判请求权的实现。若诉讼费用过低的话,则可能导致民众不管遇到什么纠纷都通过提起诉讼解决,而放弃其他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造成滥诉现象频发,不仅会浪费原本就很有限的社会财富与资源,挤占了本应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的空间,更不利于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发展。反之,若诉讼费用过高的话,民众则会放弃对司法程序的利用,使得司法制度形同虚设。因此,对诉讼费用制度的研究对于我国的诉讼审判制度及司法实践来讲都具有非同小可的意义。本文就诉讼费用制度进行了相对系统的研究和阐述,在分析现存诉讼费用制度所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提出来对我国诉讼费用制度改革的初步设想。全文除引言与结语外,共分三章。第一章为民事诉讼费用制度的基本理论。首先界定了民事诉讼费用的概念及构成,在分析了广义与狭义的民事诉讼费用概念的利弊后,笔者将民事诉讼费用概念确定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依法交纳和支付的费用,并通过对两大法系主要国家(地区)民事诉讼费用构成的对比与借鉴,结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确定我国的民事诉讼费用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案件受理费或其他申请费,另一部分是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费用;其次,通过分析我国理论界对案件受理费和其他受理费的性质存在的四种观点,笔者认为折衷说直接将诉讼费用的特殊性揭示出来,明确了诉讼公共成本由国家与当事人共同承担的原则,比较科学,值得采纳;再次,分析了我国现行诉讼费用制度的征收依据与标准存在的欠缺与不足;最后论述了诉讼费用制度在民事诉讼中的价值,以期对构架系统化、合理化的费用制度有所帮助。第二章为我国诉讼费用制度的历史与现状。首先对我国诉讼费用制度的历史发展做以简要介绍,依次介绍了我国古代,清末法制改革后至中华民国时期直至新中国成立以后的民事诉讼费用制度,并就我国民事诉讼费用制度的历史脉络做了相应的分析与评价;其次评析了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费用制度,对新颁布不久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的创新之处给予肯定,新《办法》在理念上以及制度上都有着不同程度的创新,如以保障当事人裁判请求权的实现为指导方针,确立了诉讼费用法定的原则,由以收费为主体转变为以交纳为主体,诉讼费用的管理和监督机制更加规范化,收费标准大幅下降,以及对司法救助制度作了更加具体的规定等等。当然,在肯定的同时笔者也对新《办法》中存在的不足之处进行了分析与研究,如有关条文中体现的立法精神不一致,个别条文与法律规定相矛盾,有些规定不符合法理,以及个别条款缺乏可操作性等。此外,笔者特别探讨了新《办法》颁布后给人民法院带来的冲击,即法院的经费保障有匮乏趋势,案件数量的剧增导致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更加突出,以及无理诉讼与恶意诉讼空间增大等。第三章为我国民事诉讼费用制度的改革与完善。笔者在本章中提出了对于我国民事诉讼费用制度改革的一些构想,首先,要树立正确的诉讼收费观,在设计制度以及司法实践当中,应当摒弃权力本位思想,以当事人的利益为出发点,在确立我国诉讼费用制度指导思想的时候与民事诉讼法的公正效益价值相一致;其次,要努力实现诉讼费用构成的科学化和征收标准的合理化,将一部分当事人费用适当地纳入法定的诉讼费用范围内,充分考虑地区发展不平衡的状况,并且在征收诉讼费用时分阶段、按诉讼进程来收费,可以更准确地计算诉讼成本,使法院的收费更直观化、透明化;再次,赋予当事人不服诉讼费用决定的上诉权,从而通过加强诉权来监督与限制审判权;最后,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如建立恶意滥诉惩戒制度来规制当事人滥用诉权的行为,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来对经济困难者给予法律上的帮助、权利上的救济,建立诉讼保险制度来分散诉讼风险,减轻国家实施法律援助制度的财政压力,完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在缓解本土社会与现代法律规则的冲突的同时保护司法资源,以及改革法院财政体制使法院的财政实现独立,保障法院必要的经费开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