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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企业与市场的边界在不断发生着变化,关联交易的形式随着企业边界的扩展也在不断变化。通过研究关联交易类型化规制的传统路径,发现其在规制理论和规制技术手段上存在一定的不足。针对这些不足,提出了对关联交易类型化规制新路径的理论基础、优越性以及基本框架。主要从下列四章展开阐述:第一章,首先从“关联人”界定与“关联企业”界定两种界定模式介绍关联交易的定义。其次阐述了关联交易类型化规制的定义。最后从两个方面论证了对关联交易进行类型化规制的必要性,一方面是因为各个部门法之间规制目标和规制逻辑的不同,另一方面是因为同一部门法的内部对不同类型关联交易的规制力度不同。第二章,对关联交易型化规制的传统路径进行研究。主要研究了公司法和证券法对关联交易的规制路径。公司法依照是否具有正当性将关联交易划分为正当性关联交易与非正当性关联交易,对于非正当性关联交易进行一定的救济。证券法依照公司类型以及交易的重要性对关联交易进行规制,对于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众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规制的手段较为严格。第三章,提出关联交易类型化规制传统路径的不足。在规制的基本理论上,传统的规制路径未抓住“交易”的本质。未按照“资源的特性”以及“转移行为的特性”进行规制。同时传统路径也未认识到母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对“独立财产”制度和“有限责任”制度产生的冲击,未及时引入“企业集团法”的理念。在规制的技术手段上,传统的规制路径规制逻辑不严密、规制视角存在片面性。第四章,提出关联交易类型化规制的新路径。首先,提出类型化规制新路径的理论基础。将关联交易划分为“常规型关联交易”、“关系型关联交易”与“层级型关联交易”。其次,从基本理论、技术手段以及实践适用三个方面论证了类型化规制新路径的优越性。最后,构建了公司法和证券法对关联交易进行类型化规制的基本框架,对“层级型关联交易”引入“企业集团法”的理论,完善了公司法与证券法对关联交易的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