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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不利益变更”是世界上许多国家在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所共有的一个通用术语。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是大陆法系诉讼法学理论上的一项基本原则。该项原则在民事诉讼领域又发展为独特的民事上诉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即上诉人于上诉法院所遭受的不利判决,不得大于上诉请求全部被驳回。民事上诉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的研究对于我国上诉制度的改革有着不可或缺的重要意义。不确立该项原则,就无法明确民事上诉审审理和裁判的范围,就难以实现民事上诉审的目的和功能。要实现上诉权对审判权的制约,使当事人的诉权真正得以实现,对于民事上诉制度而言,当务之急是以确立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为中心,将第二审审理的范围严格限制在上诉请求的范围之内。本文拟在分析民事上诉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的内涵、外延和理论依据的基础上,研究应否借鉴、如何借鉴民事上诉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以推动我国民事上诉审程序改革。文章共计约35000字,正文由四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民事上诉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概述。介绍了民事上诉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的基本内容、与相关原则的关系以及理论基础。首先从民事上诉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的一般内涵、适用的上诉情形和范围以及对不利益的衡量方面阐释其内涵与外延。继而讨论了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与上诉共通原则之间,以及与禁止利益变更原则之间的密切关系,以加深对该原则的理解。最后,从两方面分析了民事上诉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的理论基础:既是处分原则的必然要求,也是上诉制度的必然要求。第二部分:各国家与地区民事上诉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简介。重点介绍大陆法系各国家和地区对该原则的立法和理论状况。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法大多采用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德国、法国、日本等国家均在立法上对该项原则有专门规定,并规定了与之相适应的配套制度(如附带上诉制度)。我国台湾地区在实务上有采纳此项原则,理论上学者也大多认同此项原则。英美法系国家立法上大多未对该项原则做专门规定,理论上也没有此种提法。但英美法系各国诉讼制度的设计和司法实践也表明,英美法系国家实务上的作法体现了与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相同的理念。通过比较认为,民事上诉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在我国具有研究、借鉴的必要性。对其基本理论的研究应当注重对外考察,对其在我国的具体构建应当立足于我国民事诉讼程序本身的现状和改革发展方向。第三部分:民事上诉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在我国的现状。介绍了我国民事诉讼领域相关立法现状,并对相关立法的缺陷进行分析,通过分析认为我国尚未确立民事上诉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在对立法缺陷充分认识的基础上,论证了我国确立该原则的必要性和可能性。认为确立民事上诉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是明确民事上诉审审判范围之需要,也是确立附带上诉制度的理论基础,更符合我国民事上诉审程序改革的方向。必须确立民事上诉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方能推进民事上诉制度改革顺利向前发展。第四部分:以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为中心重构我国民事上诉制度。该部分以确立民事上诉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为中心,从三个方面对该原则的确立和具体运用问题做了较为全面的设计。其一,诉讼模式与观念之转变。包括诉讼模式由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渐进;诉讼理念相应由有错必纠和实体真实向有限纠错和确信真实转变。其二,民事上诉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之制度构建。包括该原则在立法上的确立和适用范围的明确,以及在不同案件中该原则的具体适用。分别讨论了给付之诉、变更之诉和确认之诉以及共同诉讼和代表人诉讼中该原则的具体适用问题。其三,相关设施之改造与增设。包括重构审级制度、重构第二审审理程序、重构发回重审程序和建立附带上诉制度。该部分始终围绕该原则的确立与上诉审改革的密切关系展开,在全面确立该原则的过程中,始终贯穿着重构我国民事上诉制度的主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