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创新产品监管法律制度研究——以“余额宝”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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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金融创新产品高速发展的过程中,对金融创新产品的监管常常落后于金融创新产品的发展。特别是依靠互联网技术产生的具有复杂性、技术性和高风险性的金融创新产品很可能会由于存在超额利润的诱惑,敢冒违法风险,变化各类方式以图摆脱目前金融监督管理机制的规制。这直接导致金融创新产品的积极效用难以体现,金融市场风险大增。  我国金融创新产品市场目前刚刚起步,探索怎么健全我国的金融创新产品监管法律机制,有利于保障我国的金融市场稳定,对改善我国的金融地位具有重大意义。  本文除绪论和结语外,共分为四章。  第一章是对金融创新产品及金融创新产品监管进行概述。包括金融创新产品的界定、特征、财产性质;对金融创新产品监管的界定、手段、发展历程以及创新与监管的相互关系进行了介绍。  第二章是对我国金融创新产品监管制度的现状进行了分析,以时下最热门的金融创新产品余额宝为例,从余额宝暴露出的监管问题为切入点,重点剖析了我国目前在金融创新产品监管制度方面存在的种种问题。总体来说,我国在金融创新产品的法律监管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实行了较为严格的监管模式,但监管是一把双刃剑,有利有弊,还需结合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持续完善。  第三章是对国外发达国家的金融创新产品的监管制度进行了比较,从改革背景和改革进程等方面进行概述,分别对美国、英国和日本的金融创新产品监管制度进行了详细的介绍。通过研究对比国外金融创新产品监管制度对于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金融创新产品监管制度得到了相应的启示。  第四章是本文最重要的部分,通过之前对我国金融创新产品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结合国外金融监管的改革道路,对我国的金融创新产品监管法律制度提出了以下建议:健全我国金融创新产品监管的法律体系;确立适合我国的金融创新产品监管模式;完善我国金融创新产品的监管主体;完善我国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建立金融风险预警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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