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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我国《宪法》仅用第三章第四节的寥寥两条规定了中央军事委员会,但如此简约的规范在实质上构造了一个极其强大的国家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是唯一一个与党的机关完全合一的国家机关,并且在历次“党政分离”“党政合署”“党政分工”的治理理念变迁中不被影响。究其原因在于“一国之军事利益是固国之本”。在国家军事利益的基本构架中,国家利益保障是核心,现役军人与退役军人利益保障是两翼。退役军人的权益保障无疑是极其重要的,退役军官作为退役军人中的特殊类别,其权益保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遗憾的是鲜有学者对此展开专门研究。为了保障军人平稳、有序过渡到平民社会生活,各国形成了退役军官安置保障的不同模式。在诸多模式中,运用具有稳定性、权威性的法律来保障退役军人的安置成为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目前,我国关于退役军官的安置保障制度仍存在诸多困境。2001年出台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结合了市场经济配置人才资源的特点,创设了一种新型的退役安置方式——自主择业,这标志着退役军官安置告别了传统的单一模式,走向多元化。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并逐渐成熟,以及国家各项改革的全面深化,旧有退役军官安置模式已经无法全面且有效保障退役军官的正当权益。为此,有必要围绕退役军官权益保障之命题,从法制的整体构架出发,展开富有创新与启发的研究与论证。具体逻辑过程与论证思路如下:首先,文章阐述了退役军官的相关概念,并以退役军官安置为重点,详细阐释了其方式,同时对其法律保障必要性进行了探讨;其次,梳理了建军以来有关退役军官安置政策与法律保障制度的历史流变,并将其分为形成、发展、改革三个阶段;再次,结合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文本所确立的保障制度,对当前退役军官安置难、就业难等现实问题进行分析,归纳出我国退役军官安置的法律规定与法律落实的不足,其不足之处正是我国退役军官安置法制保障制度的完善方向;最后,通过借鉴域外有关退役军人安置的经验和做法,结合我国基本国情与特殊情况,对我国退役军官安置法制保障提出五点建议:一是明确退役军人事务保障机构统一管理的职能,转变退役军官安置理念;二是提出以自主择业为主,计划分配为辅的立法调整建议;三是军地共建退役军官教育培训平台,建立“前置性培训”模式,有利于充分节约社会资源;四是加快构建军官职业化制度,以优化“入口”规范“出口”的方式为政府安置减压;五是完善退役军官安置纠纷法律救济,用法治力量来解决安置中存在的落实不力、执法不严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