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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20世纪以来,全球科技迅猛发展,电子商务以其便捷、突破时空地域限制的优势给我们传统观念上的“交易行为”带来了新的变化。同时也给全球的知识产权体系带来了冲击,引发了新的交易方式下侵犯著作权权的行为。虽然我国电子商务交易市场的发展时间没有国外长、覆盖面不如发达国家广,但是由于我国知识产权体系本身发展的不成熟和国民维权意识的普遍淡薄等原因,使我国知识产权体系受到的冲击愈加明显,特别是在著作权领域出现了不少的新的侵权现象,给相关权利人带来了巨大的困扰。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由于具有一定的滞后性,不能全面有效地遏制新出现的电子商务中著作权侵权现象,因而给保护权利人的权利、规范交易市场等现实需要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只有对我国电子商务著作权侵权行为进行准确而又全面的分析和定位,才能够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做到既能保护相关著作权、又不妨碍电子商务交易的活跃发展。本文正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电子商务对我国著作权带来的冲击。首先是介绍电子商务的具体概念。电子商务在不同的国家和组织中有不同的理解。有的国家和组织将其定义扩大化,认为电子商务是一个涵盖了订货、交易、运输、售后服务等多种行为的活动。结合我国国情,应该是将电子商务的定义相对前面的概念做一个缩小,即部分或完全用电子数据或者信息技术手段进行的服务交换或者货物交易的行为,此定义的根本依据是我国目前电子商务交易所包含的较为狭窄的范围。依据交易主体,我国电子商务的交易类型分为三类:即B2C模式、C2C模式和B2B模式。这三种模式是我国电子商务交易的基本行为模式,其中B2B模式是许多电子商务网络服务商最主要的盈利方式。其次是电子商务这一新型交易方式对我国著作权法律体系的冲击。此类冲击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对传统法律秩序和利益平衡的冲击,二是对著作权三大基本概念即著作人身权、著作财产权和著作邻接权的冲击。第二部分:我国电子商务著作权侵权行为分析。从近几年来有关电子商务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典型案例来看,电子商务著作权侵权行为主要集中在三类:MP3下载侵权、链接侵权和数据库使用侵权。本文对每个侵权行为的研究从选取一个典型案例开始,分析其相关侵权行为在著作权中的认定以及保护的必要性。同时本文还要关注电子商务中对复制行为的法律认定和对著作权作品的数字化行为的法律认定,这些都是我们今后需要探究的方向。第三部分:我国电子商务著作权侵权责任。首先是侵权责任规责原则的明确。依据我国国情,我国著作权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是以无过错责任原则为主、在特定条件下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其次是著作权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确定,按照文中分析,我国电子商务著作权侵权的责任构成要件分别是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这四类。最后还结合了《侵权责任法》分析了网络服务提供商和网络用户这两类主体侵权责任的司法认定。第四部分:完善我国电子商务著作权保护体系的建议。首先是列举分析了中外关于电子商务著作权的相关立法。其中美国的《千禧年版权法》、WIPO(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两个“互联网法律”(WCT和WPPT)以及欧盟的《版权指令》都是当今影响较大、体系较为成熟的规范电子商务著作权相关行为的法规。我国法律界关于电子商务中著作权的立法借鉴和延伸了了欧盟和美国等先进地区组织的立法经验,既有修订后的《著作权法》、又有《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司法解释进行补充,还有一些地方类法规进行补充,但总体来说缺乏整体性和较为统一的标准,杂乱无序,其需要改进的地方依然很多。最后是对完善和保护我国电子商务中著作权的建议。保护电子商务著作权需要要从法律角度对相关侵权行为进行合理的定位,从法律层面上进行制度保障,而且还要结合市场和交易双方的情况,从技术措施和观念意识上加强保护,使各方利益达到平衡,从而促进电子商务交易市场的繁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