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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子·牧民》云:“国之四维,一维绝则倾,二维绝则危,三维绝则覆,四维绝则灭。倾可正也,危可安也,覆可起也,灭不可复错也。何谓四维,一曰礼,二曰义,三曰廉,四曰耻。”礼义廉耻是国之四维,这四者存在于中国封建社会的价值体系之中,也会长期存在于我国现有的价值体系之中。其中“义”概念是道德评价中使用频率较高的。那么,“义”概念是怎么产生的,它在历史发展中有无变化,“义”概念有哪些伦理要求,在理论指导下的具体实践是否与伦理要求一致,“义”概念在当今社会有无作用等等,这些问题都是需要我们了解和思考的。 本文对上述问题作粗浅探讨。在第一章先是对“义”概念做了梳理研究。“义”字最早发现于甲骨文,西周时产生了“义”这一范畴。后经先秦诸子发展,“义”概念得到了丰富,它即是一般伦理范畴,也是政治伦理范畴。至汉,“义”概念发生了第一次重大转变。众所周知,汉代独尊儒术,至此,儒学由百家之一的学说变成了百家之尊的学术,儒家的义概念也经历了转变变成了治国的基本指导原则。这个转变过程开始于陆贾,中间经过贾谊的努力到董仲舒时基本完成了这第一次转变。至宋,“义”概念发生了第二次转变。理学家们在强烈的社会责任感下开始在迷惘和困惑中反省人生的意义、宇宙的秩序以及历史的规律、这对传统“义”概念的体认与理解出现了新的转变。清代敏锐的思想家们体味到了历史发展剧变而带来的动荡,因而他们在继承先哲思想的同时也对其进行了多方面的反省和调整,其中对包括“义”概念的伦理价值体系的反省和调整则是重中之重。梳理了伦理学史上关于“义”概念的基本观念即“义”的理念,而理念的具体是“义”的伦理要求。“义”的伦理要求作为一种伦理的要求,一般是体现在具体处理和看待“义”概念与其他伦理概念的关系上的。在具体处理和看待“义”概念与其他伦理概念的关系中,可以展现出“义”所固守的基本内涵。而“义”概念与其他诸多的伦理概念的存在关系,大致可分为二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同为理念层面的义与利、理的关系;第二个层面是同为要求层面的义与忠孝节义的关系。从这两个层面探讨并从中得出“义在于一种舍弃”这一论点,无舍则不成义。正是因为义在于一种舍弃,由此才有了各种具体的关于义的伦理实践。在处理和看待义利关系时,大家在伦理实践中应从义而舍弃利益。在处理和看待义理关系时,要存天理、义理而舍弃人欲、自我。在处理和看待义与忠的关系时,为行大义应该舍弃君主不义之言和行为。在处理和看待义与孝的关系时,为全义行,则应该舍弃父母亲人,行大义灭亲之举。在处理和看待义与节的关系时,为全节义之名,则可以舍弃青春年华、自由。在处理和看待义与义的关系时即大义与小义的关系时,则应为国家、众人之义而舍弃家庭、朋友之义。义在于一种舍弃,舍弃的可能是物质上的,也可能是精神上的;可能是有形的,也可能是无形的。伦理要求指导实践,但是伦理要求下沉到社会生活中被践行时受时间、空间的影响,两者必然会存在着一定的差异。而“义在于一种舍弃”这一结论值得我们深思和践行。它为我们在当代社会中践行“义”提供了理论指导。对完善自我、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都具有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