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文对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相关问题进行了研究。文章认为,新《公司法》在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方面的立法过于简单和原则性,如在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行使程序上的规定过于简单,而在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最为核心的问题——公平价格的确定上规定得过于原则性,可能使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在实践中不能很好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如何设计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具体制度,使其更加完善,从而在实践中更好地实现其立法初衷是本文力求解决的问题。文章以股份公司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为视角,通过对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理论基础、功能演变、优越性及其可能产生的弊端等相关理论问题进行较为全面和深入的分析,并在借鉴其他国家在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适用范围、行使程序等具体制度相关立法的基础上,就如何完善我国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提出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