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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场竞争过程中,客户忠诚是市场主体竞争的重要要素,一旦捕获客户忠诚将节约市场主体交易成本、产生经济效率,一定程度上对社会整体效率和消费者福利都具有积极作用。为获得客户忠诚,市场主体把忠诚折扣作为捕获客户忠诚、争夺市场份额的策略。但是,忠诚折扣行为的实施通常设置折扣阈值,购买者需达到特定的阈值才能享受折扣,满足阈值后买方的支付函数呈现不连续的陡降。通过相应的经济手段锁定购买者,使其因经济诱惑对实施方产生“忠诚”,基于此易产生排除、限制市场主体有效竞争的后果,从而阻断相关市场竞争。因此,忠诚折扣行为规制内容复杂,成为近年来最具争议的反垄断话题之一。忠诚折扣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问题发轫于欧美,在实践和理论研究方面相对丰富。反观我国反垄断法对忠诚折扣行为的规制呈现以下现状。首先从立法上看,我国现阶段关于忠诚折扣并无立法予以明确。在《反垄断法》颁布之前,价格折扣的有关规定体现于《价格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而《反垄断法》颁布后,则通过第十七条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方式进行了列举性规定,并在第一款第七项以兜底性规定进行呈现。然而,忠诚折扣行为本身内容的复杂性,现有原则性规范很难恰当涵盖,并对其性质、特征都缺乏明确的规定,如何恰当规制需要相应的配套规定予以解决。其次从实践上看,我国首次直接表明忠诚折扣是在某公司因与其下属的代理商实施忠诚代理而被工商局处罚的案件中,但真正意义上忠诚折扣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是以2016年“利乐案”为标志,正式拉开我国对忠诚折扣行为挑战的序幕。但是从国家工商总局对利乐集团忠诚折扣行为认定上发现立法中呈现的问题也纷纷映射于实践中,立法上留有的空白造成了反垄断执法认定模糊,无法对此后忠诚折扣行为的精准规制提供有效指导。探求我国忠诚折扣行为反垄断法规制的适用路径,首先应对忠诚折扣的基础理论进行梳理。厘定忠诚折扣的概念、分析其表现形式并明确行为特征,以此探索其特殊性所在;并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其他相似概念进行对比。通过上述的前置思考明定其性质,为之后的研究奠定基础。其次,检视我国忠诚折扣行为反垄断法规制的发展和现状,反思现阶段反垄断法有效规制呈现的不足。再次,基于我国现阶段实践经验有限,应根据我国现有立法与执法实践发现的不足,借鉴欧美形成的较为完整的规制方法。最后,根据我国本土实际,汲取欧美有关立法与实践经验,在立法上以《反垄断法》为统筹,配套相应规范和指南,形成忠诚折扣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体系。在实践中确定衡量和评估忠诚折扣行为方法并权衡涉案企业的正当理由之抗辩。通过立法和执法两面路径,以期推进我国忠诚折扣反垄断法规制体系的健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