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侵权案件地域管辖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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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世纪90年代网络迅速发展开始,网络侵权地域管辖确定问题的探讨就一直不断,但却一直未达成一致意见。理论上,学者们对确定管辖的连结点看法和理解各异,有些甚至是截然相反;实践中,因法官对网络侵权的认定不统一,且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较为原则,网络地域管辖异议案件也层出不穷。网络侵权案件地域管辖的确定问题亟待解决。本文将管辖连结点具有确定性和关联性作为判断的标准,以此检验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和侵权行为地在网络侵权案件中能否继续适用以及如何适用。在研究方法上,引入大量国内外实践案例,并从比较法角度探索完善方法,从法理上和技术上两个层面来一一分析具体连结点适用于网络侵权案件的可行性,最后提出自己的观点,形成具有实践价值的结论。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提出问题,明确传统侵权管辖理论适用于网络案件的局限性。从网络空间的法律特征及网络侵权的类型入手,简介网络环境和特性,进而分析网络的特性使得传统侵权地域管辖理论难以完全适用于网络案件。第二章,表明现状及分析问题,阐述我国网络侵权地域管辖问题的现状,包括现有法律规定和现有司法实践的现状和问题,此部分引入了大量实际案例,从反面论证了加强完善相关立法的必要性和急切性。第三章,比较研究和借鉴,以美国为代表,分析其“最低限度联系原则”,并引入国外典型案例了解其具体应用,该原则中“有意利用”标准为我国解决侵权结果发生地的冲突提供了一定思路。第四章,解决问题,该部分是本文的重点即完善网络侵权案件地域管辖确定的构想。首先明确以效率性和网络的技术性与工具性作为确定网络侵权案件地域管辖的原则,其次重点阐述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和原告住所地的确定性和关联性,最后得出结论,即应保留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增加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利用IP地址确定侵权行为实施地、利用“有意利用”标准确定侵权结果发生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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