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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公司法》将我国资本制度由过去的实缴资本制改为认缴资本制,实缴资本制要求股东实际向公司缴纳出资,而认缴资本制则只要求股东认缴出资,不要求实际缴纳。认缴资本制度确立后,设立阶段的资本规制制度进一步得到放松,降低了公司创办的门槛,帮助政府缓解了就业压力,激发了企业活力。但同时,认缴资本制确立后也带来一些问题。因此,为了更好的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本文首先研究两大法系资本制度的演变、我国资本制度由实缴资本制改革为认缴资本制的原因以及两大法系资本制度改革对我国的借鉴意义;其次,认缴资本制确立后设立阶段会出现资本规制不足、交易安全被破坏以及公司资本不真实的问题,而经营阶段会出现公司信用危机加剧、信息披露不足、董事和高管责任不明以及债权人权利难以得到保护的问题;最后,为了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分析认缴资本制度存在的理论和实践依据,在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本文主要从强化股东担保责任、强制公开资本信息、加强董事和高管的责任以及建立有效的民事诉讼制度这四个方面来完善我国认缴资本制度,从而更好的保护债权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