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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可能影响其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时,进行相关诉讼权利、事实及理由的告知,已经成为各国刑事诉讼通行的做法。作为程序性规则的告知规则,昭示刑事诉讼程序自在价值的获得,体现刑事司法的基本伦理要求,彰显保障人权的价值,也被我国刑事诉讼法所确立。遗憾的是,我国刑事诉讼关于告知规则的规定存在诸多不足,再加上制度环境、执法观念等因素的影响,导致司法实践中的告知十分混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被告知的权利遭到侵害成为司空见惯之事,而且无法获得救济。种种弊端使得告知规则的价值无法充分发挥,规定在法律条文里的告知规则成为仅具有宣誓性意义的文字,而难以在司法实践中被践行。因此,重构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告知规则是非常必要的。
第一章,分析的告知规则的内涵、特征及性质。告知规则具有普遍性、法定性、基础性和程序性的特征,是国家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履行的法定的诉讼关照义务。
第二章,论述了告知规则的价值和重构我国刑事诉讼中告知规则面临的价值冲突及选择。告知规则体现刑事司法基本伦理的要求,彰显人权保障价值,调节国家与被追诉人之间的实力差距以保证控辩平衡。重构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告知规则时,应当以坚持人道主义底线、本着对人性最起码的尊重为标准在保障人权与惩罚犯罪之间进行选择;应当以对最低限度程序正当的尊重为标准在实体真实与程序正当之间进行权衡。
第三章,考察了域外部分国家的立法例,进行比较分析,从中得出一些共性的结论,为重构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告知规则提供有益的借鉴和指导。
第四章,首先考察了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律有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告知的规定,以及告知在司法实践中的现状;最后立足我国的实际情况,借鉴国外的经验和做法,提出重构我国刑事诉讼中告知规则的具体意见。
第五章,通过对告知规则的解读和研究,得出结论:有必要从诉讼理论上提出刑事诉讼告知制度这一概念,把它作为一项刑事诉讼制度加以确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