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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信息是外界了解企业的最基本渠道,也是信息使用者赖以决策的重要依据,而掌握会计信息的最基本途径是会计信息披露。因此,会计信息披露制度是否完善直接影响到信息披露的质量和投资者对信息的掌控,进而影响到投资者的利益。委托责任理论、管制理论和信息公开理念是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理论基础。现代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和经营者之间属于委托代理关系,经营者须履行善意代理人义务,依照投资者的意思进行必要的会计信息披露;管制论认为由于会计信息具有公共物品属性、垄断提供性以及资本市场上的信息不对称性,需要政府介入会计信息披露活动;以公开哲学为基础的公开理念为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必要性提出了内在要求。同时会计信息作为一种资源所具有的经济价值与信息披露的非自愿性之间的矛盾,则显现出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的重要性。而由于大型投资者与中小投资者在获取信息方面的能力差异,使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存在显得对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尤为重要。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中存在着信息披露不完整、信息披露不及时和信息披露不真实等问题。会计信息是否完整直接影响着投资者所做出的投资决策的效用的大小;所披露会计信息的真实性直接影响到投资者对所掌握信息的价值,甚至关乎投资者所做决策的准确性;会计信息披露不及时的问题也将造成信息有效性的缺失,甚至失去会计信息对投资者决策的实用价值,从而造成了对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侵害。而这些问题的存在正是因为我国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着瑕疵,比如由于制度规定不科学而造成的重要概念的模棱两可和界限的不清晰,有关特定行为的规定不合理等问题;由于法律责任规定不完善而造成的某些责任规定的直接缺位、救济措施的缺位、具体操作方法的缺位等问题。因此,在完善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时,首先应该明确标准、界定界限,使法律规定更加科学和更具可操作性;同时还要健全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使责任人真正能够担责、受害人利益能够得以救济。最后,要加强制度体系化的建设,使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从而使其更具操作性、更具实效性,进而实现对中小投资者利益的真正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