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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权是一个历史的范畴,主权让渡是二战后产生的一个新的课题,是国家在国际关系民主化、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中洗练出的一种崭新的措施与对策,是各国在高层次上形成一个利益共同休,避免被边缘化的一种理性选择。 欧洲一体化是具有强烈政治目的、政治经济化的产物。欧洲在经济、政治一体化进程中,伴随着国家主权和职能向超国家机构转移,形成了一个独特复合行为实体,通过集体的方式来共同行使主权,延展了主权的活动空间,拓宽了主权的理论诠释。 欧洲一体化不是各成员国让渡主权后便撒手不管,而是处处表现为国家的主导作用。国家在现实推动、利益收益、价值判断、体制创新、社会介入等方面对主权牢固地把持是一体化的重要特性。国家作为国家利益“守门员”角色不是减轻,而是加强。无论是在规章制度的制定上,还是在机制运作的现实中,欧洲一体化的超国家机构职能的适用范围有限,国家的特性时时再现。 国家本着自愿、对等、共享原则让渡主权,较好体现了国家主权自主与共同行使的结合与平衡,这木身就是国家行使主权的表现。显现了“国家是国际社会最重要的行为体”的有效性,主权理论现在是、将来仍是国际社会存在的理论基石和核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