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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与效率一直是法学界讨论的热点。面对我国市场经济的贫富差距、城乡二元结构、区际不公平、代际不公平等现实问题,学者们开始对“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进行了反思。从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等不同部门法角度对公平与效率进行研究,以期对其内涵和关系作出科学的定位,解决现实问题。在经济法学界,由于学者们立足于不同的角度,采用不同的方法,对经济法公平与效率的内涵及其关系提出了不同的观点。其代表性的观点有三种:“公平优先论”、“效率优先论”和“公平与效率并重论”等。而他们的研究要么立足于经济学的视角去研究、要么立足于法哲学的视野去研究,很少从经济法部门法的特性及其功能角度去研究。本文以经济法的部门法特性为切入点,从经济法的经济特性和法哲学基础角度探究经济法公平与效率的关系,运用历史考察法和比较法,提出经济法公平与效率并重的观点及其完善措施,以期对我国经济法公平与效率的关系作出科学的定位。本文正文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经济法视野中的公平——经济法的基础。本章在论述公平的法哲学内涵及其不同分类的基础上,归纳了经济法公平价值的内涵。按照以社会基本结构为标准对公平的分类方法,将经济法的公平分为经济法的形式公平和实质公平,而其形式公平包括起点公平、竞争公平和信息公平等三个方面,而起点公平主要是通过制度公平、权利义务公平和适当的差别待遇等途径来实现。实质公平包括发展公平、分配公平和结果公平等三个方面,发展公平是通过区际公平、代际公平和产业公平等途径来实现的。经济法的形式公平是经济法公平价值的基础,实质公平是经济法公平价值的目标,并且形式公平与实质公平是统一的,其统一于经济法的部门法特性——社会本位法。第二部分经济法视野中的效率——经济法的目标。本章在分析经济学效率和法学效率内涵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了经济法效率的内涵。经济法的效率是经济法追求的目标,经济法的起源及其历史使命、经济法干预经济生活的整体效率特性以及经济法实质公平对效率的渴求,无不反映了效率是经济法的目标。经济法的效率具有社会性和现实性等特征。经济法效率的内容包括经济法的经济效率和经济法自身的效率,二者有机的统一体。经济效率主要通过经济法对非法垄断、经济的外部性、公共产品和信息不对称等问题的规制来实现;经济法自身的效率即经济法的成本,通过科学立法,节约执法资源、降低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率,规范经济法的执法权、防止腐败的滋生和科学构建经济法奖励制度等路径来实现。第三部分经济法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本章在分析公平与效率在法哲学领域对立与统一关系的基础上,分析了经济法公平与效率的对立与统一,经济法公平与效率的对立主要体现在具体的、微观的经济法律关系中,而其统一性主要体现在宏观的经济法律关系中,社会本位是其统一的交点。中外国法哲学关于公平与效率的关系主要有“效率优先论”、“公平优先论”和“公平与效率并重论”等三种理论。考察外国经济法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其侧重点是不同的,如德国经济法侧重追求社会整体效率、美国经济法侧重保障社会公平;而纵观我国经济法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其经历了改革开放前的“公平优先”、到改革开放后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以及现在的“更加注重公平”的历史演绎过程。可以说是一个动态的均衡过程。面对我国贫富差距过大以及发展不均衡的实现矛盾,本人提出了科学处理我国经济法公平与效率关系的措施——公平与效率并重。第四部分经济法公平与效率并重的完善措施。通过上文对经济法公平与效率的分析,依据公平与效率并重的构想,提出了完善措施。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完善是构建公平与效率并重的经济法原则,以规范国家干预市场经济的权力为例分析市场主体法公平与效率并重的完善,以竞争法为例分析市场管理法公平与效率并重的完善,以税法为例分析宏观调控法效率与公平并重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