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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原有公司法的法律框架下,我国的公司(本文以下所讲的公司,均指股份有限公司)治理结构是一种典型的金字塔结构,塔基是由全体股东组成的股东大会,塔身则是行使经营决策权、监督权和管理权的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塔尖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董事长基于原《公司法》规定的特别权力,居于公司权力之中心地位。因其地位的显赫,权力的广泛,而对董事会决策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力,致使股权高度集中的我国公司中普遍存在着“董事长一言堂”的现象。董事长权力膨胀,违法犯罪行为频繁发生,从而使整个公司处于极大的运营风险之中。在保证公司经营决策者拥有一定“弹性”权力的前提下,建立和完善对董事(长)职权行使有效的监督、制衡机制是各国公司治理孜孜以求的目标,对于积极进行构建现代企业制度的中国公司而言,更是日显必要和重要。 本文以股份有限公司为视角,以新旧公司法为对照,重点分析研究董事长职权行使的监督机制。全文共分三个部分。各部分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主要阐述了董事长职权行使的监督机制在现代公司治理中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首先从分析董事长职权的法律界定入手,对董事长的职权进行法理分析,阐述了董事长的法律地位、权力源、职权内容及特点。通过对现代公司治理中董事长权力膨胀的成因进行探讨,进而阐明董事长职权行使的监督机制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中的重要意义。 第二部分立足我国国情,并结合具体案例,重点考察我国公司董事长职权行使的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及成因。主要从现行体制、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立法、司法等四个层面,结合典型案例,对在原有公司法的法律框架下对董事长监督制约机制失衡的原因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剖析。 第三部分作为全文的重点,主要从四个方面通过对新旧公司法关于董事长职权行使的监督机制进行对比分析,提出一些需进一步完善的可行性建议。一是限定董事长的资格,二是健全和完善股东、监事会、董事会和债权人对董事长职权行使的监督机制,三是完善董事长义务的规定,四是强化董事长的责任。 公司的监督制衡机制是一个科学的系统工程,其间涉及到传统私法和公法领域诸项制度的磨合,牵涉到公司股东、债权人以及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其他社会组织监督权能的互相渗透和交叉。本文着重探讨公司的自我约束和监督,立足于我国国情与公司治理实践,借鉴世界上主要国家和地区对董事会及董事长监察制度的成功经验,剖析旧法的弊端,阐述新法的理念,提出若干法律建议,以期揭示出一个日趋完善的公司董事长权力监督制约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