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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近代以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财富的积累,人们财产受到侵害的原因、途径和方式不断增多,纯粹经济损失作为逐渐类型化的财产损失形式也越来越受到法律理论和实践的关注。纯粹经济损失作为绝对权损害之外的权益损失,与间接经济损失和预期经济损失不同,是非因受侵害人的人身或固有财产被侵害而产生的财产上的损害。就其赔偿规则而言,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司法实践中也没有形成统一的做法或者具有指导性的案例。从法律政策上分析,对纯粹经济损失既应当保护,也应当限制。对此应当借鉴比较法规定和我国立法和司法现状,并结合纯粹经济损失的典型类型及其处理对我国的相关立法模式进行探索和完善。本文的第一部分是纯粹经济损失的简要概述,意图明确纯粹经济损失的概念、性质和特点及其与相关经济损失的区别。纯粹经济损失是指非因人身或财产等绝对权受到侵害而产生的损害。纯粹经济损失属于绝对权之外的权益损失,具有财产性、独立性、直接性、不可预料性和低位阶性。另外,实践中常有将纯粹经济损失与间接经济损失、预期经济损失等混淆,本文将分别对二者的区别进行厘清。本文的第二部分列举了比较法上纯粹经济损失赔偿的情况。从比较法上来看,对纯粹经济利益例外性地提供救济,还是原则上提供救济,不同国家采取了不同的模式。典型的比较法规定包括法国等国的放任式规定、德国等国的保守式规定以及英国等国的实用性规定等。本文的第三部分从法律政策角度对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规则进行了分析。一方面,对纯粹经济损失进行赔偿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纯粹经济利益属于侵权责任法所保护的财产权益,对其进行保护是实质公平的必然要求。另一方面,若任许其赔偿而不加以必要限制,会加重司法负担、妨碍基本自由、违背伦理规律、增加经济成本等,因此,对纯粹经济损失赔偿进行必要限制具有必要性和正当性。本文的第四部分对我国立法和司法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总结。纯粹经济损失在我国现行立法中的规范依据主要可以通过《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合同法》和其他特别法律进行分析和解释,缺乏明确性和系统性。通过案例检索和分析,发现我国有关纯粹经济损失的司法实践相关案例数量较少、种类单一,且法院判决理由简单粗暴。由此,需要对我国现行相关立法进行完善,以为司法实践操作提供指引。本文的第五部分对我国纯粹经济损失的相关立法完善提出了建议。我国纯粹经济损失赔偿的立法模式应为“以不赔偿为原则、赔偿为例外”。对于具体纯粹经济损失是否可以获得赔偿,通过对典型的纯粹经济损失类型如反射损失、转移损失和信赖损失等的分析,可知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应当参考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损失的性质、因果关系的远近和侵害人过错的大小等因素。建议在《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2款后增加一款补充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