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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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26日,我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承担“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年龄规定为12周岁,同时赋予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未成年行为人的权利。这一规定既是为了惩罚未成年人的恶性犯罪行为,也是为了平衡社会利益与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刑法修正案(十一)》从立法层面规定12周岁为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此阶段的未成年人需要对自己的恶性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随之而来的便是该规定的解释与适用。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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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26日,我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承担“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年龄规定为12周岁,同时赋予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未成年行为人的权利。这一规定既是为了惩罚未成年人的恶性犯罪行为,也是为了平衡社会利益与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刑法修正案(十一)》从立法层面规定12周岁为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此阶段的未成年人需要对自己的恶性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随之而来的便是该规定的解释与适用。在司法实践中,《刑法修正案(十一)》需要明晰的要点包括:(1)未成年人如何构成“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2)如何认定行为人的手段和情节的性质恶劣。(3)从哪一级检察院开始向最高人民检察院层报。英美法系的“恶意补足年龄”规则依据行为人的“恶意”判断其是否承担刑事责任,达到“个案追责”的效果,由此可见,我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与“恶意补足年龄”规则都是在保护未成年人的前提下惩罚恶性犯罪行为。而且,我国现行刑法在校园暴力方面一直略有欠缺,“恶意补足年龄”规则也可以起到填补作用。因此,有必要引入“恶意补足年龄”规则并对其进行“本土化”改造。本文首先介绍“恶意补足年龄”规则的相关概念及其发展历史,界定该规则的内涵。其次,根据“恶意补足年龄”规则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发挥的作用以及该规则对法律规定产生的补充效果,分析我国引入“恶意补足年龄”规则的价值与意义。再次,分析我国引入“恶意补足年龄”规则的可行条件,厘清我国学界对“恶意补足年龄”的争议点,总结我国以往司法实务中可以借鉴的经验。最后,立足于我国已有的立法经验和司法实践,提出“恶意”的证明标准,以及适用该规则的原则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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